合资设立健身公司 一股东私自变更公司股权 宛城法院判决:无效

南阳广播电视台 2022-05-20 09:28:44

基本案情:

2014年,张某1与王某某、张某2共同出资设立南阳市某健身公司,登记股东为王某某一人。2015年-2017年期间,王某某多次向张某1邮箱发送财务报表,张某1取得公司分红6次,且分红数额与王某某一致。后王某某拒绝向张某1分红,并于2020年在未与张某1商议情况下进行股权变更登记为王某某占90%,张某2占10%。张某1要求确认股权,遂引起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司的工商登记中虽未登记张某1为股东,但是工商登记没有创设股东资格的效果,仅为证明股东资格的表面证据,股东资格的确定不能仅以工商登记为准,需要结合实际出资人的出资情况、分红情况、参与公司管理经营情况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2015-2017年期间,王某某多次向张某1邮箱发送财务报表,表明张某1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且期间张某1参与公司分红六次,结合三人在录音中认可三人都出资的事实。法院作出判决:原告张某1享有被告南阳市某健身公司的股权。宛城法院 刘娟

来源: 南阳广播电视台

相关新闻
【企业家访谈】南阳汉冶特钢有限公司总经理 许少普
南阳广播电视台 | 2022-05-20
【企业家访谈】镇平中安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艳浩
南阳广播电视台 | 2022-05-19
【企业家访谈】河南寅兴牧业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 尹潜
南阳广播电视台 | 2022-05-19
热门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