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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员工被辞退,在微信群发布不实言论损害原公司名誉,造成一定影响,在法律层面该作何处理?近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这起名誉群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段某在相关微信群赔礼道歉,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
2023年2月8日,段某到南阳某教育咨询公司工作成为聘用的驻校教官,双方约定月工资5000元,试用期间因段某未遵守相关要求,不能及时完成下达的工作任务,不能起到模范带头及管理好学生的作用,于同年2月18日被辞退,公司支付其试用期工资1666元。此后,南阳某教育咨询公司工作人员在多个微信群组中正常发布招聘学校宿舍管理辅导员信息,段某在招聘信息下紧接着发布不实信息如下:“大家注意!大家注意住校教官工资是假的,谨防上当受骗(各种理由不想给钱)!过河拆桥,去的时候什么都答应你,到拿钱的时候千方百计算计你,已有多人吃亏(包括本人)”,随后引起大量微信群员对该公司进行围观、评论、质疑,对公司的商业信誉造成不良影响。
南阳某教育咨询公司认为,段某使用污言秽语,在多个微信群组辱骂公司,给公司的商业声誉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影响,对其经营业务产生极大的不良影响,形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遂诉请法院判令段某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组、地方报纸等网络媒介连续七天对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做公开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请求依法判令段某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
庭审中,被告段某辩称,因自身经历,在微信群聊中提醒群友不要被骗,该信息根本没有任何字眼提到被答辩人公司,且招聘信息为学校宿舍管理辅导员,自己提醒群友的是驻校教官,两个微信信息根本毫无关联,自己也并不知道发布招聘信息的微信用户是该公司员工,根本不存在侵害被答辩人名誉权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段某在某教育咨询公司处工作十天,公司向其支付工资1666元,已按约定支付了全部工资,段某在已获得全部工资报酬的情况下,在两个400余人的微信群和一个200余人微信群发布针对原告的不实言论,并在群内与原告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引发部分群内成员关注讨论,这些由不特定人员组成的群聊更具有公共空间的属性,段某的言论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原告公司的名誉受损,段某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公司主张赔礼道歉,法院予以支持,但赔礼道歉的方式应与侵权造成的影响范围相适应,法院确认被告段某应在其发布不当言论所在的三个侵权群中发布致歉声明。对于原告主张的赔偿10000元,法院认为具体的赔偿金额应考虑段某的过错程度、其行为造成损失的后果、原告的知名度、侵权范围、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具体情况综合予以确定,法院酌情确定经济损失2000元。
法官提醒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微信、微博等自媒体平台也不例外。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朋友圈、公众号等平台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此类网络空间中发表言论时,不能忽视道德和法律的约束,发布侮辱、诽谤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楚文君)
来源: 南阳广播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