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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中,因司机误看手势导致搬运工田某意外坠亡。1月25日下午,田某的家属,将一面锦旗送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王峰法官手中。失去亲人的痛苦,终于在法院厘清责任、高效判决并拿到赔偿款后,有了些许慰藉。
案情回顾
2023年6月,南阳某食品公司搬运工田某,同工友王某付、李某在公司院内搬运猪肉。为方便装卸,冷藏车与公司仓库之间由两个铁架子连接。装卸期间,工友李某挥手示意王某付将冷藏车内挂猪肉的钩子向车厢里面推,冷藏车司机王某通过倒车镜看到李某的手势,误认为是让他将车往前开,司机王某在车辆进行移动前未检查车身周围安全措施,也未观察、询问装货工人情况,直接驾驶车辆前进三米左右,导致连接铁架掉落,铁架上站着扛猪肉的工人田某、王某付同时掉落在地,田某在摔倒过程中头部着地,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田某家属将物流公司、食品公司、物流公司法人李某茹、物流公司实际负责人董某、司机王某、两家保险公司共7名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七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92.4万余元。
庭审过程
庭审中,7名被告各执一词,都不愿承担相关责任和赔偿义务,案件陷入僵局。面对这样的纠纷,法律又该如何中正裁决?法官王峰一边为被害人家属释法析理,一边厘清审理思路。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事故虽发生在厂区路面,并非一般社会机动车均可通行的公众道路,但系因肇事车辆通行而引发田某死亡的事故,故不影响其交通事故的性质。
其次,关于涉案事故所致损失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即死者田某是否为“第三者”的问题。本案中,田某未处于驾驶室或车厢内等安全部位之内,其在装卸过程中,肇事车辆在冷藏车的车箱门未关的情况下突然行驶,导致田某摔落铁架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在事故发生时,田某脱离车身,与正在行驶中的被保险车辆形成相对第三者的关系,不宜归为“本车人员”或“车上人员”。综上所述,被告A保险公司当先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根据被告B保险公司与某物流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被告B保险公司所承保的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未达到赔偿条件,故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王某突然启动车辆,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毫无防备的田某从铁架上摔落至死,应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被告王某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因个人过错侵犯他人生命权,被告某物流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替代被告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李某茹作为被告某物流公司的唯一股东,与被告某物流公司,存在财产混同,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生效刑事判决书中并未确定被告某食品公司存在过错,原告也未举证证明被告某食品公司存在过错,故原告主张被告某食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缺乏相应的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对原告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885,200.37元。被告A保险公司赔偿原告885200.37;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61.63元,由原告负担111.63元,被告李某茹、物流公司连带负担2,4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李某茹、物流公司连带负担。 (刘娟)
来源: 南阳广播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