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城法院以案说法:报废车辆“一卖了之” ?不可以!发生事故后买卖双方均需担责!

南阳广播电视台 2026-04-01 10:09:17

 

近年来,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呈现快速增长态势,报废机动车的数量也随之不断增长。报废车辆虽被禁止上路行驶及转让流通,但现实中,仍存在因法律意识淡薄、贪图小利等原因,产生报废机动车和拼装机动车重新回流上路的现象。

近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经审理认为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转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均应承担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

周某于2018年时将其名下一辆三轮摩托车出售给张某,该摩托车检验有效期已届满且连续3个检验周期未进行检验。2025年某日,张某驾驶该摩托车行驶时,与黄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导致黄某及乘车人赵某受伤。交通管理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赵某将张某及周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周某于2018年将案涉摩托车出卖给被告张某时,车辆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已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规定的强制报废条件,应当强制报废。周某将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出售给张某,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作为转让人的周某与作为受让人的张某应就赵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报废车由于零部件损耗等原因,性能大为降低,安全保障缺失,交通事故频发,存在极大安全隐患,被法律禁止转让流通和上路行驶。买卖、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管买卖行为已过去多少年,也不管转卖了多少次,前面所有出卖过报废车辆的人都要对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

在此提醒机动车所有权人,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务必依法依规予以报废处理,并及时办理注销车辆登记手续,切勿私下交易转让。购买机动车也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符合二手车交易标准的车辆,切莫因贪图便宜等原因购买废、拼装车辆。否则,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转让人、受让人均需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高雁鸿)

 

来源: 南阳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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