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中心城区关于依法规范市中心城区非机动车秩序的通告


记者 牛冉

2021-09-22 来源:南阳广播电视台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中心城区非机动车管理,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及《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南阳市依法规范中心城区非机动车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经南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市中心城区电动车进行免费登记挂牌,依法整治、规范秩序。

一、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标准的电动(两轮)车及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非标准电动三轮、低速电动四轮车。

二、禁止对电动车加篷改装改型。对已经加篷改装改型的,拆除篷布等影响安全的添加部件,恢复出厂设置。

三、对电动车实行登记挂牌管理:

(一)对电动(两轮)车,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标准的,经核查车主身份证、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明或CCC认证证书等材料后,悬挂普通电动自行车识别号牌(绿牌)。

(二)对《通告》发布之日前购买的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标准的电动(两轮)车,悬挂临时电动自行车识别号牌(黄牌);非标准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悬挂临时电动车防盗识别编码牌(黄牌)。对无法提供购车发票或车辆合格证明的,车主签订承诺书,予以悬挂临时电动自行车识别号牌或临时电动车防盗识别编码牌。

 

对《通告》发布之日后购买的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标准的电动(两轮)车,不予悬挂临时电动自行车识别号牌;非标准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不予悬挂临时电动车防盗识别编码牌(购买日期以机打税控发票为准)。

(三)2022228日前登记完毕,逾期不再办理。悬挂临时电动自行车识别号牌的非标电动(两轮)车,以及悬挂临时电动车防盗识别编码牌的非标准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自挂牌之日起设定3年的过渡期,过渡期满仍在市中心城区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严格依法处罚。

(四)中心城区依法规范区域为长江北路以西、长江路以北、北京大道以东、信臣路以南(均包含本路),以及月季大观园、高铁东站区域。

(五)对以往发放“核发牌、备案牌”等各类号牌和外地号牌,统一到登记挂牌服务点免费更换;对从事物流、配送的三轮、四轮电动车,由运营公司统一外观和公司名称后,悬挂临时电动车防盗识别编码牌。

(六)对符合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新能源汽车属性的,应当办理机动车登记并悬挂机动车号牌,持机动车驾驶证依法上道路行驶。

    四、依法取缔从事非法营运电动车,依法查处乱停乱放、占道经营、闯红灯、逆向行驶、占用机动车道、加篷改装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销售商家销售的新国标电动自行车,应当随车悬挂普通电动自行车识别号牌。

六、202211日起,对仍未登记挂牌的电动(两轮)车、非标准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由执法人员现场查处并登记基本信息,责令其限期对车辆进行挂牌登记。202231日起,未登记挂牌的电动(两轮)车、非标准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禁止在市中心城区行驶,违者依法查处。

七、涉及电动车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一)对利用电动车从事非法营运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对电动车违法违规占道经营、乱停乱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予以查处。

(三)对电动车加篷改装改型,驾驶电动车闯红灯、逆向行驶、占用机动车道、违规载物,电动车驾驶人员接打手持电话等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查处。

(四)对生产销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标准的电动(两轮)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非标准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以及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非法加装、改装、拼装电动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予以查处。

(五)销售者未如实向消费者告知所销售车辆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登记挂牌条件等情形的,消费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要求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八、对阻挠、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规范市中心城区非机动车秩序,是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有效手段,广大市民朋友们要积极主动配合,互相转告,“不购买、不驾驶、不乘坐”非标准电动车,自愿购买保险,驾乘电动车自觉佩戴安全头盔,努力营造我市安全有序畅通的城市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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