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天气下,劳动者享有这些权益


记者 张颖

2024-06-19 来源:南阳广播电视台

炎炎夏日里,高温下劳动者的权益保护面临“烤验”。6月18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该局近日下发了《关于做好高温作业劳动者权益维护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进一步强调用工单位的责任,确保高温下的劳动者能够得到应有的保护和关爱。

权益一:为高温作业劳动者提供必要的防暑降温措施

根据《通知》,各用工单位要建立健全高温作业期间防暑降温措施及管理制度,改善劳动条件,降低劳动强度,调整或缩短高温时段作业时间,加强劳动者身体健康检查,完善并落实高温作业劳动者突发疾病应急处置预案,最大限度减少高温作业对劳动者身体健康带来的伤害。

同时要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防暑降温措施,如设置遮阳设施、提供清凉饮料、配备防暑降温药品等,并提供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和休息场所。

权益二: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维护高温作业劳动者休息权

《通知》要求,用人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生产特点,合理安排劳动者高温作业时间,适当增加劳动者休息时间和轮换班次。日最高气温达到35℃~37℃时,要采取换班轮休方式安排作业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37℃~40℃时,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的,尽量缩短室外连续工作时间,当日气温最高时段停止安排劳动者作业。

对不适宜从事高温作业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及时协商调整工作岗位和任务;对“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不得安排从事禁忌性劳动。对出现中暑等症状的劳动者,立即采取救治措施,必要时及时送医治疗。

权益三:依法享受高温津贴,每人每工作日15元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15元,发放期限为6月~9月。

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证券代替。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等为由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

权益四:畅通受理渠道,维护高温作业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者因高温作业引发劳动争议、权利遭受损害和中暑等突发安全卫生事件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工伤保险机构要畅通受理渠道,积极落实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依法处理争议案件和突发安全卫生事件。

同时,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会同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工会等部门和单位,以室外露天作业的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环境卫生、物流快递等行业企业为重点,开展高温作业劳动者权益保障执法检查,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切实担负起劳动保护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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