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中院发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记者 刘露

2025-03-12 来源:南阳广播电视台

案例1.野木薯冒充“真中药” 非法获利身陷囹圄

【案情简介】韦某甲、韦某乙(均另案处理)在某地收购当地俗称野木薯的植物进行加工,将根部加工后冒充中药“防己(粉)”,茎部加工后冒充中药“木防己”。黄某、周某明知韦某甲、韦某乙收购村民采挖的野木薯冒充中药,仍然大量采购假中药“防己”29521.8公斤,加价后销售至广东、河南等五省市。经查,其中27301.8公斤分别销售给陈某等6人。2022年4月,市场监管部门在对市辖区内某中医诊所检查时发现该诊所使用的中药“防己”包装中并未显示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生产批号等信息,经检验最终认定该中药饮片为假药。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周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规定,销售假药,构成销售假药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十六万元,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六万元,并禁止黄某、周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从事药品销售等关联职业。法院还对陈某等6人分别以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七万元等不等刑罚。

【典型意义】我市作为医圣张仲景的故里、医药文明的重要发祥地之一,中药产品在社会公众心目中认可度高,医药产业繁荣发展,系我市的支柱产业。不法分子利用社会公众对于中药的信任,将非正规产品冒充纯中药对外销售,不仅严重影响疾病的治疗效果,还严重威胁群众的身体健康,妨害和扰乱国家药品经营管理和正常市场秩序。本案通过对多名被告人判处刑罚,彻底斩断销售“假中药”的流通渠道和利益链条,体现人民法院坚持人民权益至上、依法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坚定决心和司法担当,也为进一步擦亮南阳中医、中药“金名片”,聚力打造中医药文化传承发展中心,实施中医药强市战略,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2.售卖“掺毒豆腐”受罚  司法护航舌尖安全

【案情简介】2023年8月,张某为达到“保鲜”目的,花费4590元购买3箱零30瓶呋喃唑酮片,添加至其生产加工的豆腐制品中。当地质监部门对张某经营店铺内库存豆腐进行检验时,检出呋喃唑酮代谢物成分。经查,截至案发张某已累计使用呋喃唑酮片12瓶(1200片),生产有毒有害豆腐约6600斤,涉案金额达11220元,剩余药品及豆腐制品已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扣押销毁。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明知不能将药品掺入食品中,仍多次长期向豆腐中掺入,并向他人销售,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张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可,且认罪认罚,法院最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3000元,并禁止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典型意义】食品安全重于泰山,需要“食”刻警惕,以法护“胃”。生产、销售非法添加禁用成分的食品,严重危害众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予以严惩。本案中,豆腐是老百姓餐桌上的“常见菜”,其安全问题涉及范围广、社会危害大,与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人民法院坚持对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依法严惩,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有效震慑,让食品以“清清白白”的本质呈现给社会公众,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3.“网络课程”设陷阱 “高额变现”判实刑

【案情简介】2023年8月以来,魏某、张某、彭某、陈某、许某等人为获取高额利润,以帮助提升短视频网络平台账号价值并利用网络平台账号挣钱为由,引诱学员购买其推广的课程实施诈骗。至案发,五人涉案金额合计34万余元,获利达6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魏某、张某、彭某、陈某、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采用虚假内容的话术诱骗被害人购买推广培训教程,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分别依据被告人在活动中的分工情况,判处魏某、张某等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七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并追缴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短视频网络平台用户基础庞大,许多人存在“流量变现”的迫切需求,本案中的五名被告人利用这一心理,通过虚构“课程效果”“成功案例”等方式包装骗局,借助短视频网络平台引流。此类诈骗手段隐蔽性强,与正常知识付费界限模糊,易使受害者放松警惕。本案厘清了合法知识付费与诈骗行为的边界,若服务提供者明知无实际履行能力,仍虚构事实骗取费用,即构成诈骗罪。本案的裁判思路为同类案件审理提供了参考,有力地遏制了“伪服务乱象”。

案例4.邮寄货物毁损灭失 格式条款确认无效

【案情简介】2024年6月,李某在某快递服务点邮寄货物,邮寄物品包括声级计、声校准器、明渠流量计探头和检定证书,收货地址为云南省某市,李某为此支付30元运费。李某邮寄货物时未明确声明物品价值,也未选择保价服务。后运输案涉快递包裹的车辆行驶至云南省区域时发生火灾,致使李某邮寄的货物灭失,李某遂请求该快递公司赔偿因货物毁损造成的损失120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快递公司揽件后,运输过程中车辆发生火灾,导致涉案物品灭失,其存在重大过失,故应排除保价限制责任条款在本案的适用。李某提供的购物发票、市场询价等证据可以证实所邮寄物品共计11954.37元,故判令某快递公司赔偿李某损失11954.37元。

【典型意义】保价条款作为条款提供方预先拟定的限制赔偿责任的格式条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格式条款的相关限制性规定。本案中,快递运输过程中车辆发生火灾,导致邮寄物品灭失,快递公司存在重大过失,法院判决快递公司承担全额赔偿的责任,彰显了对消费者弱势地位的倾斜保护,同时也警示快递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物流运输制度并加强安全管理,推动快递行业向规范化、专业化、精细化发展。

案例5. 幼童游玩遭狗咬伤 游乐园应对不善需担责

【案情简介】2024年8月,两岁的张某随同其父亲、奶奶到某游乐园游玩,一小狗进入该区域咬伤一名儿童后,该游乐园工作人员并未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导致小狗又咬伤了正在跟随奶奶排队购票的张某,张某为此花费各项医疗费用2374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某游乐园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在售票处设置相关防护措施避免动物进入其管理控制的场所,在小狗已咬伤游客的情况下,未及时对案涉小狗进行控制或驱离,也未及时疏散游客,最终导致张某受伤,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以及在公共场所被狗咬伤对幼童身心健康产生的影响,判决某游乐园对张某的医疗费用承担80%的赔偿责任,并向张某支付精神抚慰金1000元。

【典型意义】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指,宾馆、商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应尽的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游乐园的消费主体多为未成年人,对人身安全风险的防范意识不强,对于突发事件应对不够及时妥善,容易引发人身损害的后果,游乐园对于其自身设施和周边环境应当具有更为谨慎的管理义务,保证出现突发状况时工作人员能够及时应对,避免出现未成年人受伤的情形,以安全、周到的服务给游客带来愉悦的身心体验。

案例6.健身课程退款起纠纷 预付式消费须慎重

【案情简介】2022年9月,陈某在某健身房充值5400元,用于参加健身私教课程,健身房工作人员承诺随到随上,永不过期。后因陈某怀孕,一直未实际上课。2023年下半年,某健身房因经营场地存在纠纷搬离原址,陈某以健身锻炼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某健身房退还收取的5400元费用。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陈某与健身教练的微信聊天记录,陈某确实并未上课,且教练也承诺该费用永不过期,某健身房现已搬离陈某所在小区,陈某购买健身服务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双方之间的合同依法应予解除。经法院组织双方调解,某健身房同意退还陈某费用4500元。

【典型意义】预付式消费是一种“先付费、后兑现”的消费模式,具有一次性付款多次消费、消费周期较长以及消费时间不连续等特点。近年来,预付式消费在运动健身、教育培训、医疗美容、餐饮旅游、婚介服务等行业广泛普及。消费者在选择预付式消费时,应结合自身的实际需求和消费能力,避免高额充值,可以选择小额“试水”、缩短消费周期的方式,避免付款后实际不使用造成资金浪费。同时,消费者要注意查看经营者相关证照,详细了解商家运营情况、服务口碑,尽量选择规模较大、连锁式的经营者,在签订合同时要特别注意明确退费条件、消费有效期等条款,警惕促销陷阱。消费者还要注意妥善保存付款凭证,定期核对消费记录、充值账户余额等信息,对交易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有据可查。

案例7:销售白酒“以假乱真”退一赔三自尝苦果

【案情简介】2023年6月,王某先后在某副食店购买外观显示为某知名品牌的白酒4瓶,为此支付货款4300元。后王某发现所购白酒在部分关键标识上与该品牌正品白酒包装有所差异,遂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经将所购白酒交由该品牌白酒销售集团公司授权的人员鉴定,发现所购白酒系假冒产品。王某遂要求某副食店退还购酒款并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副食店作为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合格的商品,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某副食店提供以假充真的产品,已经构成欺诈,最终判决某副食店退还王某购酒款4300元并赔偿三倍价款12900元。

【典型意义】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应当如实告知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所销售商品不得存在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情形,不能采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存在欺诈行为的,应当赔偿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三倍的价款。消费者发现存在销售欺诈时,要注意保存消费凭证、购买记录、通话录音等有力证据,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也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请求有关部门介入调查。

案例8.网购玉石“货不对板” 法院判令退货退款

【案情简介】2023年12月,董某通过某网络平台直播间联系到从事和田玉石销售业务的李某,双方通过微信协商所购玉石的品种、数量,黄某支付货款6600元。董某收到李某邮寄的玉石后,发现与约定玉石品种、材质并不相符,为此双方产生纠纷。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之间微信聊天记录,李某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董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李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判决李某向董某返还货款66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并负担退回玉石的合理费用。

【典型意义】玉石、珠宝、文玩等商品在网络交易中日益常见,但因上述商品价值的主观性和网络购物的虚拟性,且涉及交易金额较大,在网购上述商品时要注意“避坑”。消费者应当尽量选择正规、知名、有良好信誉和口碑、售后服务完善的电商平台或商家进行交易,购买时要求商家提供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鉴定证书、购物凭证,看清楚购物凭证注明的所购商品的名称、质地、种类、成色等足以影响商品内在价值的相关数据;不要盲目听信“网红”的营销宣传,不要怀着“捡便宜”心理购买与市场价格相差悬殊的商品,在货物签收时要当面开箱验货,检查外观、证书与产品是否一致。

通讯员 雷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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