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南水北调
中线工程水源区共同保护的决定
(2025年10月22日南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5年12月4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保护,确保一泓清水永续北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南阳市经与洛阳、三门峡、十堰、安康、汉中、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同协商,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本决定所称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是指由国务院批准的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中涉及本市的区域。
二、本市与洛阳、三门峡、十堰、安康、汉中、商洛市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筹协调、科学规划、综合施策,共同开展生态保护与治理工作,实现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水生态功能稳定提升、水资源补给和涵养能力不断增强,促进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相协调。
三、市人民政府与洛阳、三门峡、十堰、安康、汉中、商洛市人民政府将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保护工作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土空间规划和涉及水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利用、水源涵养等专项规划时,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规划和管控要求,进行科学论证,综合考虑水资源条件、气候状况等因素,强化功能布局互补,做好相关规划目标的协调统一和规划措施的相互衔接。
四、市人民政府与洛阳、三门峡、安康、汉中、商洛市人民政府共同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实施秦岭植被、水资源、生物多样性保护,强化秦岭矿产资源开发、交通设施建设、城镇乡村建设、旅游开发建设等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
五、市人民政府与洛阳、三门峡、十堰、安康、汉中、商洛市人民政府共同加强汉江、丹江流域水质保护,强化监督管理,推进污染防治,确保汉江、丹江流域江河湖库水质符合水功能区管控水质标准,丹江口库区水质不低于国家地表水Ⅱ类水质标准。
六、市人民政府与洛阳、三门峡、十堰、安康、汉中、商洛市人民政府加强同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派出机构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有关管理机构等的衔接,协调水源区水生态环境保护重大事项,共同协商解决水源区水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
七、市人民政府与洛阳、三门峡、十堰、安康、汉中、商洛市人民政府加强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派出机构的衔接,协调水源区水行政执法重大事项,共同协商解决水源区水行政执法重大问题。
八、市人民政府与洛阳、三门峡、十堰、安康、汉中、商洛市人民政府健全河湖长体系,各级河湖长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领导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工作,协调解决河湖管理和保护重大问题。
九、市人民政府与洛阳、三门峡、十堰、安康、汉中、商洛市人民政府建立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水生态环境信息系统,强化数字技术应用,完善水量水质水生态监测监控网络体系,实现水生态环境、资源、水文、气象、自然灾害等数据互通共享。
十、市人民政府与洛阳、三门峡、十堰、安康、汉中、商洛市人民政府强化突发环境事件联防联控和共同应对处置,加强应急物资共享和救援协作,联合开展应急演练。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自然灾害、水质异常等影响跨区域水质的重大情况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通知上下游地区。
十一、市人民政府与洛阳、三门峡、十堰、安康、汉中、商洛市人民政府加强对破坏自然资源、污染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共享执法信息、案件线索和执法资源,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依法协同查处汉江、丹江流域及行政区域边界地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十二、市人民政府与洛阳、三门峡、十堰、安康、汉中、商洛市人民政府强化河湖生态流量保障和水量监测,加强汉江、丹江流域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生态用水调度监管,其下泄流量不符合生态流量泄放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措施并监督实施。
十三、市人民政府与洛阳、三门峡、十堰、安康、汉中、商洛市人民政府做好跨行政区域流域漂浮物打捞,共享江河湖库漂浮物信息,落实属地清漂责任,强化源头管控,加强打捞、拦截、处置,提升清漂效率。
十四、市人民政府与洛阳、三门峡、十堰、安康、汉中、商洛市人民政府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防止发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污染水体安全事故。
十五、市人民政府与安康、汉中、商洛市人民政府共同推动水上航运绿色发展,实施流域港口、航道和船舶升级改造,鼓励船舶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防止船舶污染物和废弃物污染水体。
十六、市人民政府与洛阳、三门峡、十堰、安康、汉中、商洛市人民政府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统筹推进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水土流失治理、水源涵养林建设、湿地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管理等工作。
十七、市人民政府与洛阳、三门峡、十堰、安康、汉中、商洛市人民政府共同采取措施削减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依法对排污口实施监督,统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并有效治理农村生活污水。
十八、市人民政府与洛阳、三门峡、十堰、安康、汉中、商洛市人民政府共同加强畜禽养殖管理,强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技术推广,加大农业面源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防治力度。
十九、市人民政府与洛阳、三门峡、安康、汉中、商洛市人民政府共同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防控重金属污染,开展废弃矿山、尾矿库综合整治,推进矿区生态修复,建设绿色矿山。
二十、市人民政府与洛阳、三门峡、十堰、安康、汉中、商洛市人民政府争取国家、省和水源受益主体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加大对水源区生态功能重要区域的补偿力度。
支持毗邻县(市、区)人民政府围绕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共同策划申报争取项目,推进全流域水环境系统保护治理。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与洛阳、三门峡、十堰、安康、汉中、商洛市人民政府以加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共同保护为纽带,深化战略合作,优势互补、合作共赢,推动生态屏障共建、生态环境共治、保护责任共担、基础设施互联、现代物流互通、民生福祉共享,实现区域协调发展、绿色升级。
二十二、本市司法机关与洛阳、三门峡、十堰、安康、汉中、商洛市司法机关共同预防和惩治破坏水源区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开展水源区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维护水源区生态环境公共利益。
二十三、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针对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保护工作,加强对贯彻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本决定情况的监督。
二十四、本市与洛阳、三门峡、十堰、安康、汉中、商洛市各国家机关和有关方面加强本决定和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和法治意识,共同营造依法保护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的良好氛围。
鼓励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和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方面对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鼓励社会公益组织和志愿者积极参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保护公益活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水源区保护,促进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的氛围。
二十五、南阳市人民政府加强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两侧生态环境的保护,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供水安全。
二十六、南阳市人民政府加强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后续工程的建设,解决工程安全、防洪排涝、民生保障等问题,巩固提升供水保障能力。
二十七、南阳市人民政府建立对破坏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自然资源、污染水环境、损害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的举报和处理机制。对属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举报,应当及时将线索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
二十八、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破坏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自然资源、污染水环境、损害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二十九、本决定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南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号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共同保护的决定》已由南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5年10月22日审议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12月4日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