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一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之诉,并推动29起关联案件一并实质性化解,实现“一案调多案解”的良好效果。
南阳市某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工商登记股东为张某、靳某、吴某、王某四人。事实上,该公司真实股东与登记信息不符,除上述四人外,袁某、余某等七人亦系实际股东,一直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袁某等人长期要求被告公司进行工商登记变更并出具股权证书,直至2023年5月,该公司才向袁某等人出具股权证书,确认他们享有股权数量及每股金额。2024年4月,公司组织召开股东会议,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会签到簿及股权确认表,进一步明确袁某等人的出资金额及持股比例,全体股东签名确认了新公司章程。因该公司始终未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股东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袁某等七人遂将该公司及四名显名股东起诉至卧龙区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原告袁某等七人为被告公司股东,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立即翻阅案件卷宗材料,迅速梳理案情,发现除本案原告袁某等七人外,另有29名实际股东亦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为提高审理质效、避免企业诉累、节约司法资源,实现实质化解矛盾、一次性解决纠纷的司法目的,决定将上述36名实际股东与被告公司及四名显名股东之间的纠纷一并解决。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核实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从平衡各方利益出发,依据新《公司法》相关规定,向公司及显名股东释明:股东名称登记是股东的法定权利,股东身份认定高度依赖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等形式要件,工商登记不仅是公司对内对外的公示基础,更是通过对抗力保护股东权益、通过公信力维护交易安全的核心要素,对避免内外纠纷、保障公司管理稳定性及股东日后利益至关重要。同时告诫公司,在符合法定程序和公司利益的情况下,办理股东名册登记和股权变更登记属于公司的法定义务,应当按股东的实际出资比例积极配合股东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最终,三方达成调解协议,公司及四名显名股东同意配合36名实际股东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至此,30起案件圆满解决,从实质上化解了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及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内部矛盾,取得了双赢效果,助力民营企业的良好发展。(吕一 张丰景 马鑫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