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县法院:出借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事故如何承担责任?


记者 李雯琼

2025-09-08 来源:南阳广播电视台

    车辆外借需谨慎,惹出祸事糊涂账,若未投保交强险,肇事担责没商量,交强本是护身符,连带赔偿悔断肠。

    在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互相借用车辆的现象很多,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出借人、驾驶人如何承担责任呢?

基本案情

    何某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在避让郭某驾驶的小型汽车时,与马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何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何某负主要责任,郭某负次要责任,马某负次要责任。郭某驾驶的车辆系从尹某处借来的,交强险过期,在甲公司投保有商业三者险;马某驾驶的车辆在乙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未投保商业三者险。现何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郭某驾驶的机动车系尹某所有,郭某作为实际侵权人,依法应对何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尹某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对该车辆负有管理责任及投保交强险的义务,因该车未投保交强险导致何某无法从交强险范围内获得赔偿,故尹某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与郭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马某驾驶的机动车在乙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未投保商业三者险。何某的各项损失共计167617.86元(其中交强险医疗费分项47823.76元,死亡伤残分项119794.1元),故法院判决,由郭某、尹某在交强险限额内共同赔偿何某77897.05元(其中医疗费分项18000元、死亡伤残分项119794.1/2为59897.05元),由乙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何某77897.05元,超出交强险部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由甲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20%的赔偿责任,由马某承担20%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郭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

法官说法

    一、出借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即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投保交强险,这是法定义务。交强险作为一种强制性社会保障制度,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公益性,在赔付时不区分主次责任,只区分有责和无责情形,旨在减轻肇事方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障受害人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未依法投保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不是同一人,被侵权人合并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依据上述规定,投保交强险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法定义务,如果将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出借给别人驾驶时,此时车辆投保义务人与实际侵权人不一致,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的损失本能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得以弥补,却因未投保交强险从而导致受害人无法及时获得赔偿,变相侵害了受害人的法定利益,在此情形下,判决投保义务人和实际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不仅是对受害人权益的充分维护,也凸显出法律对投保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的否定评价,更是对投保义务人要依法履行投保交强险这一法定义务的有力警示和督促。

    二、多车相撞时,交强险如何赔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交强险在赔付时不区分主次责任,只区分有责和无责情形。交强险有责赔付的限额为:医疗费分项18000元、死亡伤残分项180000元、财产损失分项2000元。交强险无责赔付的限额为:医疗费分项1800元、死亡伤残分项18000元、财产损失分项100元。交强险包含有责赔付和无责赔付两部分,但无责赔付不代表无条件赔付,只有在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发生之间有因果关系时,才适用无责赔付,若无责机动车与受害人受伤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那么无责机动车无需承担无责赔付责任。比如,甲、乙两机动车与行人丙发生交通事故,若甲车先撞到乙车后,乙车又撞到丙,造成丙受伤,若甲全责、乙无责,但丙的损害与乙之间有因果关系,此时乙车应当在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若甲车先撞到丙后,甲车又继续滑行时撞到乙,造成丙受伤,乙车没有接触到丙,甲全责、乙无责,此时丙的损害与乙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那么乙就无需承担无责赔付责任。

    在多车相撞交通事故中,交强险如何赔付,分为以下情况:

    1.多辆机动车均有责任,第三人的损失超出各责任车辆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举例:甲、乙两机动车(均投保交强险)相撞后造成第三人丙受伤,甲、乙均负责任,丙无责,如果丙的损失为:医疗费项下50000元、伤残项下4000000元、财产损失项下10000元,此时丙的各分项损失和总损失均超过甲、乙两机动车交强险限额之和,如何赔付如下:甲、乙各自在其交强险医疗费分项限额内赔偿丙18000元、在死亡伤残分项限额内赔偿丙180000元、在财产损失分项限额内赔偿2000元,剩余部分医疗费由甲、乙两车的侵权人或者投保的商业三者险按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付。

    2.多辆机动车均有责任,第三人的损失未超出各责任车辆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举例:甲、乙两机动车(均投保交强险)相撞后造成第三人丙受伤,甲、乙均负责任,丙无责,如果丙的损失为:医疗费项下10000元、伤残项下100000元、财产损失项下2000元,此时丙的各分项损失和总损失均未超出甲乙两机动车交强险限额之和,如何赔付如下:甲在交强险医疗费分项限额内赔偿丙[18000÷(18000+18000)]×10000元=5000元,在死亡伤残分项限额内赔偿丙[180000÷(180000+180000)]×100000元=50000元,在财产损失分项限额内赔偿丙[2000÷(2000+2000)]×2000元=1000元,乙车同样计算。

    3.多辆机动车相撞,部分车辆有责任,部分车辆无责,第三人的损失超出各责任车辆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举例:甲、乙两机动车(均投保交强险)相撞后造成第三人丙受伤,甲负全责,乙、丙无责,如果丙的损失为:医疗费项下50000元、伤残项下400000元、财产损失项下10000元,此时丙的各分项损失和总损失均超过甲、乙两机动车交强险限额之和,如何赔付如下:甲在交强险医疗费分项限额内赔偿丙18000元、在死亡伤残分项限额内赔偿180000元、在财产损失分项限额内赔偿2000元,乙车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丙医疗费1800元、死亡伤残18000元、财产损失100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由甲车的侵权人或者投保的商业三者险承担赔偿责任。

    4.多辆机动车相撞,部分车辆有责任,部分车辆无责,第三人的损失未超出各责任车辆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举例:甲、乙两机动车(均投保交强险)相撞后造成第三人丙受伤,甲全责,乙、丙无责,如果丙的损失为:医疗费项下10000元、伤残项下100000元、财产损失项下2000元,此时丙的各分项损失和总损失均未超出甲、乙两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如何赔付如下:甲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丙[18000÷(18000+1800)]×10000元=9090.9元,在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丙[180000÷(180000+18000)]×100000元=90909元,在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丙[2000÷(2000+100)]×2000元=1904.8元;乙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丙[1800÷(18000+1800)]×10000元=909.09元,在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丙[18000÷(180000+18000)]×100000元=9090.9元,在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丙[100÷(2000+100)]×2000元=95.2元。

法官提醒

    在这里提醒广大车主和驾驶员,开车需投“险”,无“险”不出行,机动车上路行驶一定要依法投保交强险,并注意保险期限,切勿因小失大。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未依法投保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不是同一人,被侵权人合并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姚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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