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流量经济”快速发展的当下,知名博主的肖像具有显著的商业价值。商家未经允许使用他人肖像宣传商品,是否构成侵权?应如何承担责任?近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肖像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张某是一名日常穿搭分享博主,全网粉丝量超过100万,在女装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日常通过该平台发布照片和视频,并用作商业推广。
2025年7月,张某发现,被告李某某在快手平台开设的女装商铺在未经自己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自己的肖像用于产品广告宣传,且该链接显示已产生一定销量和评价。张某认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其肖像,严重侵犯了其肖像权,故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某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
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查阅了张某提交的材料。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均对该案的事实无异议,有很大的调解空间。经与双方沟通同意后,法院第一时间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在调解初期,李某某法律意识淡薄,对其行为的违法性认识不足,“网络上的图片本身就是公开的,很多电商都在网上下载图片为商品做宣传,我也不是故意使用原告的图片,不知道这个行为侵权。”李某某坚持认为自身行为并未构成侵权,双方一度无法沟通。
针对李某某的法律知识盲区,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对其进行释法明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让李某某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承办法官还梳理出法院曾经审结的类似案例,以真实案例让李某某直观理解法律规定及自身权利义务,同时结合本案案情为李某某深入分析其行为可能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法官的耐心讲解下,李某某意识到自己擅用张某的照片是侵害他人肖像权的行为,在诚恳道歉后,将案涉照片视频删除。张某表示接受道歉,愿意在赔偿数额上作出让步。最终,双方达成和解,李某某一次性赔偿张某22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网络环境下的肖像权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李某某在快手店铺中使用张某的肖像进行商业宣传,核心目的在于利用张某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其商品“引流”,提升销量,这清晰地构成了“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由于李某某无法定免责事由,也未取得原告许可,故其行为构成侵权,理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自媒体时代,肖像权、隐私权等人格利益保护尤为重要。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尤其是商业用途,否则,将面临高额赔偿及公开赔礼道歉的法律后果。
若发现侵权应第一时间通过平台投诉渠道固定证据,保存侵权截图、录屏,及时在电子取证存证平台上保留相关证据,高效维权。(齐亭亭 王汉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