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法院:套用“花呗”“借呗”借款给朋友?法院判决:借款合同无效!


记者 李雯琼

2026-03-31 来源:南阳广播电视台

    朋友急需用钱,自己手头却不宽裕,于是从“花呗”“借呗”等平台套现转借给对方——这样的“仗义之举”在生活中并不少见。然而,看似普通的民间借贷,却可能因违反金融管理秩序而被认定为无效。近日,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朋友间借贷纠纷,再次警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借他人,不仅风险重重,更不受法律保护。

    李明(化名)与王浩(化名)系多年好友。2025年底至2026年初,王浩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李明借钱。由于李明自身存款有限,他便通过支付宝“花呗”扫码付款、“借呗”申请贷款等方式套取资金,随后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给王浩。在短短一个多月的时间里,李明先后转账十余笔,共计出借8万余元。期间,王浩也曾通过微信偿还了2万余元,剩余5万余元迟迟未能归还。李明多次催讨无果,无奈之下将好友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明出借给王浩的资金,并非其自有资金,而是通过支付宝“花呗”和“借呗”等金融机构产品套现所得。两人之间的转账记录清晰,对借款事实亦无争议。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进行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李明通过“花呗”“借呗”套现后转借给王浩,且王浩对此知情并参与,双方的行为构成了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因此两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属无效。

    虽然借贷合同无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同时,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王浩作为借款的实际使用人,应当返还剩余款项。最终,法院判决王浩返还李明款项5万余元。

法官提醒

    本案承办法官梁雅婷指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引发的纠纷,在日常生活中具有较强警示意义。

    首先,法律红线不可碰。无论是从银行信用卡套现,还是从“花呗”“借呗”等互联网信贷产品中借款,其资金均来源于金融机构。将这些资金转借给他人,属于规避监管、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其次,合同无效不等于不用还钱。合同无效后,双方关于利息、违约金的约定也随之无效。但根据“无效合同处理规则”,借款人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出借人。因此,在本案中,虽然李明与王浩的借贷关系不被法律认可,但王浩仍需返还其占有的5万余元本金。

    最后,出借人同样存在风险。法官提醒,通过套现转贷的方式帮助朋友,不仅友谊的小船可能说翻就翻,出借人自身也面临巨大风险。一方面,转贷行为一旦被认定为无效,出借人无法主张约定的利息;另一方面,如果借款人无力偿还,出借人自己仍需承担对金融机构的还款义务,甚至可能因逾期还款影响个人征信记录,背上“负翁”的包袱。邓州法院:朱小旭、梁雅婷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