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剑”虚假陈述!卧龙区法院开出10万元“诚信罚单”


记者 李雯琼

2026-07-22 来源:南阳广播电视台

    诚信是诉讼的基石,如实陈述是每一位当事人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然而,总有个别当事人心存侥幸,企图通过虚假陈述掩盖真相、谋取不当利益。殊不知,庭审绝非儿戏,谎言终有代价。

    近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对一个在诉讼中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案件审理的企业依法开出“诚信罚单”。

案情简介

    平顶山市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诉南阳某建材有限公司、河南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起诉时,甲公司自认被告欠付货款为2458670元,并确认已收到货款360万元。然而,在一审庭审中,当被告提交付款记录后,甲公司突然将诉讼请求从245万余元变更为345万余元,并坚称仅收到260万元货款,理由是“财务记账疏忽”和“部分回款未入账”。承办法官多次重申如实陈述的法定义务,并明确告知其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甲公司仍执意随意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并在法院指定的补交诉讼费期限内交纳了费用,强调了其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决心。案件上诉至二审后,被告当庭提交了案外人向甲公司关联方转账100万元的凭证,面对确凿证据,甲公司又改变陈述,承认已收到360万元货款。二审法院据此对一审判决作出了改判。

法院处罚

    卧龙区法院经审查认为,甲公司在起诉时明知欠款数额和已收货款金额,却在一审中利用对方举证疏漏,恶意否认已收100万元货款的事实。其主观恶意明显,客观上也造成了法院错判的法律后果,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扰乱了正常诉讼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法院在法定幅度内对甲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

    甲公司不服,提出复议申请,辩称“陈述不一致不等于故意虚假陈述”“变更诉讼请求属于正常抗辩”。二审法院经审查后明确认定:甲公司在一审时存在明显的虚假陈述行为,严重影响了一审法院作出正确的裁判,其在起诉时明知真实欠款数额,却利用对方举证疏漏恶意夸大诉求,其行为已超出正常抗辩范畴。二审法院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罚款决定。目前,甲公司已经自觉履行缴纳义务。

典型意义

    诚信诉讼,是通往公平正义的必由之路。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本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然而,个别当事人为牟取不当利益,不惜在法庭上反复无常、信口开河、虚假陈述,浪费司法资源。10万元的“诚信罚单”是一记警钟,法庭不是“戏台”,任何妄图以谎言干扰司法、靠造假谋取私利的行为,终将难逃法律的严肃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法进行处罚。(卧龙区法院 李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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