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法院:公司注销后仍用工,工人受伤谁担责?


记者 李雯琼

2026-10-09 来源:南阳广播电视台

    公司注销后,原股东仍以公司名义继续生产经营,工人受伤致残后找谁赔偿?近日,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公司注销后用工引发的赔偿案件,被告何菊当场支付赔偿款,实现案结事了。

    2025年9月,张梅(化名)在何菊(化名)实际经营的日用品生产车间工作时,因机器故障致左手受伤。经住院手术治疗,张梅被诊断为左手开放性损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然而,张梅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发现一个棘手问题:其所在的某日用品有限公司已于2025年1月完成注销登记,法人主体资格已经消灭。但公司注销后,何菊作为原股东和实际经营人,仍以该公司名义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招用、管理包括张梅在内的工人。公司已不存在,赔偿该找谁?张梅的维权一度陷入困境。

    2026年9月,案件诉至邓州市法院后,承办法官认真梳理案情,发现该案涉及公司注销后用工主体责任认定、非法用工赔偿等问题。如果简单判决,程序周期较长,后续执行也可能面临困难。

    为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法官在查明事实、厘清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耐心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引导被告正视责任、积极协商。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何菊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梅因本次意外伤害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5万元,并当场支付完毕。原告收款后,双方确认再无其他纠纷。

法官提醒

    企业注销并不意味着责任“一笔勾销”。公司注销后,原股东、实际经营人仍以公司名义从事生产经营的,一旦发生用工伤害事故,相关责任人仍须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劳动者在入职时应留意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和经营状态,注意保存劳动合同、工资记录、考勤记录等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依法维权。(通讯员:朱小旭、陈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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