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父母未离婚,子女能否向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一方主张抚养费?


记者 李雯琼

2026-10-17 来源:南阳广播电视台

    在传统观念中,抚养费问题往往与离婚相关联,似乎只有父母离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才需要支付抚养费。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长期分居,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能否主张抚养费?近日,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抚养费纠纷案,对此给出了明确答案: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因婚姻关系是否存续而免除。

案情简介

    小浩(化名)是张某与李某的婚生子,尚未成年,目前随母亲李某在外地生活,正在读高三。张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至今存续,双方没有离婚但已分居。

    自2024年起,小浩跟随母亲在外地生活,父亲张某便再未支付过抚养费。小浩遂将父亲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张某支付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2月28日期间的抚养费,并自2026年3月1日起按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其独立生活为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子女能否向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一方主张抚养费?

    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系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存续与否而免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履行条件和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子女有权依法主张抚养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依据该条规定,未成年子女向父母一方或者双方请求支付抚养费,以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为构成要件,而不以父母离婚为要件。

    本案中,原告系未成年子女,正在就读高三,被告作为原告的父亲,依法负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被告主张其因在家务农、无收入等原因无力支付抚养费,但未就此提交证据加以证明;且被告当庭自认2019年起外出务工,该自认与其“无收入、无力支付”的抗辩不符,其关于无履行能力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被告自2024年起未向原告支付抚养费,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相应期间的抚养费。

    关于原告要求自2026年3月1日起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原告独立生活为止的请求。法院认为,原告目前虽未成年,但即将年满十八周岁且正在就读高三,其成年后是否进入高等教育阶段、是否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均属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现尚不确定。故对该项请求中超出十八周岁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另行主张。

    综上,法院结合原告的实际需要、被告的负担能力及当地一般生活消费水平,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2月28日期间的抚养费,并自2026年3月1日起按月支付抚养费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止。

法官说法

一、抚养义务源于亲子关系,不因婚姻状态而免除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自子女出生之时即已产生,基于的是亲子身份关系,而非夫妻关系。夫妻感情状况、是否分居、是否离婚,均不影响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父母婚姻关系存续状态,不能成为拒绝支付孩子抚养费的理由。

    本案中,小浩的父母尚未离婚,但已分居,父亲张某自2024年起未再支付抚养费。法院判决支持小浩的诉讼请求,正是基于这一规则:抚养义务的履行,不看父母是否离婚,只看一方是否实际履行了抚养责任。

二、“财产共同共有”不能对抗子女的抚养费请求权

    实践中,常有被告抗辩称:夫妻尚未离婚,财产仍为共同共有,直接抚养方支出的费用亦来源于共同财产,不存在“未付抚养费”的问题。该抗辩不能成立。

    夫妻共同财产的日常使用,仅为家庭财产的处置方式,无法替代父母亲自照料、经济供养的法定抚养责任。分居之后,双方经济生活实际分离,子女随一方生活,该方独自承担日常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若另一方以“财产共有”为由拒绝支付,实质是让直接抚养方独自承受全部经济压力,有违公平原则,亦不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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