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邓州市人民法院妥善调解一起涉玩具加工合同纠纷案,被告当场履行付款义务,既保障了原告企业资金回笼,又避免被告因诉讼陷入经营困境,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案情回顾
原告某玩具公司系玩具制造、销售企业。2025年10月起,原告按被告订单加工玩具笔袋类半成品,经物流交付,约定被告收货后7日内付款。前几批货款已结清,最后两批加工款共计36820元,被告以“采购商尚未结算”等理由拖延未付。原告诉至法院。
法官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审查发现,原被告双方系长期合作关系,未签订书面合同,交易凭订单和物流交付凭证进行。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加工费,被告则就涉案部分批次质量提出异议,双方各执一词。
承办法官考虑到本案标的额虽不大,但双方系长期合作伙伴,简单判决可能激化矛盾、影响后续合作,遂决定着重以调解方式化解纠纷,并将争议焦点归纳为加工款金额认定与质量瑕疵责任划分。并向双方释明:原告对瑕疵批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亦不能以质量异议拒付全部货款,双方宜在合理范围内各自让步。
原告在诉讼中依法申请财产保全,法院经审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依法审慎适用,调解中充分考量被告经营实际。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背对背”沟通,分别听取意见:原告称加工费系辛苦钱,长期拖欠致资金周转困难;被告就涉案批次质量提出异议。法官结合物流凭证、微信记录逐项梳理,向双方释明:双方已形成加工承揽关系,被告收货后付款系基本义务;原告对瑕疵批次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亦不能以此拒付全部货款。经多轮协商,法官提出折中方案,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场向原告支付经扣除瑕疵批次相应责任后的加工款30000元,余款及质量瑕疵责任一揽子了结。
及时调解结案,原告企业资金快速回流,双方均减少了长期诉讼、追讨债权产生的人力、物力成本;被告亦从纠纷中抽身,专注生产经营,避免账户冻结、信誉受损带来的连锁反应。该案以调解方式实质性化解涉企纠纷,是邓州法院以司法手段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具体实践。(通讯员:朱小旭、肖怡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