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天,南阳市宛城区法院红泥湾法庭庭长秦柯忙完一天工作后,想起了春节前调解成功的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于是她再次致电原告马某询问赔偿金是否支付到位。
2021年3月2日,农民工马某在被告吕某、冀某所分包的某项目工地干活时意外从一层高梯子上掉落受伤,后被送医治疗,花费1000多元。对此,马某多次要求被告给予解决赔偿未果,于是马某将项目分包人吕某、冀某,项目劳务承包方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项目建筑承包方某集团四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诉求赔偿各项损失9万余元。
接到案件后,承办法官秦柯仔细阅读诉状,详细询问事故情况,耐心倾听原被告诉求。秦柯还了解到,当时马某提出伤残赔偿,被告要求重新鉴定,鉴定送给技术部门后,技术鉴定工作者认为马某按照工伤鉴定标准做鉴定不妥,且马某按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起诉,应当按照人体损害标准鉴定。
考虑到年关将至,为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让原被告双方都能过一个欢乐祥和年,承办法官秦柯决定组织原被告双方做庭前调解。
调解过程中,秦柯先安抚马某,进一步指出马某失足摔落,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且工伤伤残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的人体损伤致残界定标准不同。接着,就相关法律法规向项目劳务承包方详细宣传解读,告知其应当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同时,又通过项目建筑承包方去做劳务承包方的工作,最终劳务承包方同意赔偿,双方针对赔偿内容和赔偿数额等关键问题进行协商。
通过多次劝说,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劳务承包方分两次,分别于2022年1月30日前、2022年2月16日前将协议约定金额各1万元,共计2万元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支付给马某,各方当场签订调解书,再无其他纠纷。
作者: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