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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5日,当事人将一面“公正明断 助力营商”的锦旗送到宛城区法院东关法庭李鹏鲲法官手中,以对其高效办案、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表达感谢。
据了解,高某在南阳经营一家消防器材店,2020年11月,某新消防南阳分公司与高某达成消防器材工地供货协议,此后高某按照其公司负责人要求向该公司供货、送货,期间该公司每每结账延迟、拖沓。至2021年11月,该公司拖欠76348元货款未支付。高某停止向该公司供货,并多次索要未结货款。经多次沟通,对账付款等事项未果,2022年10月,高某将某新消防南阳分公司诉至南阳市宛城法院。
本案受理后,承办法官李鹏鲲第一时间联系了被告某新消防南阳分公司负责人,被告称:某新消防南阳分公司上有某新消防总公司,位于洛阳。南阳分公司不属于独立法人,由于资金欠缺,该笔账目在本分公司不能承担的范围之外,应由总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故而原告该去找洛阳总公司索要货款。李鹏鲲又联系了某新消防洛阳总公司,总公司辩称:总公司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中均没有总公司盖章,总公司也不予认可。
二被告相互“甩锅”,李鹏鲲法官多次调解仍未果,案件进入庭审程序,庭审中,李鹏鲲法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法人可以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认为:被告某新消防南阳分公司的上述债务首先由其先行承担责任,不足以承担的,由某新消防洛阳总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最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
一:限某新消防南阳分公司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75660.86元及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二、被告某新消防公司洛阳总公司在某新消防南阳分公司不能履行第一判项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至此,该涉企纠纷案件顺利审结。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在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以“观念能力作风建设年”为契机,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前沿优势,积极履行服务职能,在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助力涉诉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对涉企案件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高雁鸿)
来源: 南阳广播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