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河南南阳宛城:现金支付无证据 举证不能需担责

近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提交了销货单等欠款凭证,被告辩称已用现金方式还款,但未举证证实,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偿还剩余未还货款。 基本案情 刘某经营服装批发生意,张某经常在刘某处批发进货,双方形成“张某在刘某处

南阳广播电视台 2025-08-26 10: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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