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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房屋买卖合同案件后,在上诉期内,仍然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让“案结事了”落到实处。
原告白某荣与被告付某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8年4月29日,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新野县城郊乡关场村楼房一处,未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口头约定房屋价款225000元,当天原告支付给被告购房款50000元,5月7日支付购房款50000元,11月20日支付购房款80000元,后被告将钥匙交付给原告,原告于2019年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后入住。后因房屋漏雨维修、被告索要房屋尾款等问题,引起本案诉讼。新野法院多次调解,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但因就案涉房屋装饰装修费用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最后在2025年3月31日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18万元,支付装修费用4万元,评估费1500元。
原告不服判决表示提起上诉。承办法官再次耐心调解、多方面沟通,最终在4月16日双方达成协议,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18万元,支付房屋装修费、评估费、诉讼费共5万元,原告返还房屋,并不再提起上诉。
案件已经下判决,但法官仍然做好当事人调解工作,实质性化解当事人的矛盾纠纷,受到了当事人的真诚赞扬。下一步,新野县人民法院将持续构建长效解纷机制,提升矛盾化解时效,将调解工作贯穿于矛盾纠纷排查、预防、化解的全过程,为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贡献更为坚实的司法力量。(吕一 芦清伟 冯悦)
来源: 南阳广播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