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记者 刘露

2025-07-02 来源:南阳广播电视台

7月1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全市法院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工作开展情况,并公布相关典型案例,全力守护好群众“钱袋子”,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以投资理财之名非法集资 59名受害人损失560余万元

案情聚焦 2018年11月份,谷某在郑州经营服装服饰批发兼零售。在此期间,谷某向其亲戚朋友及周某借款并支付高息。由于经营过程中利润大幅下降,谷某为了维持正常经营及偿还周某等人钱款和利息,于2022年初以参加展销会、订货会、向商家放贷、投资办厂等为由,向王某等人、周某等人吸收资金,承诺支付高息,并通过向其他人口口相传的方式,以虚假房产证取得赵某、司某等人的信任,从赵某、司某等59人处非法吸收资金并承诺支付高息。2022年7月4日,谷某因无力支付本金及利息失联,周某等人向公安机关报警。经审计,谷某向周某等59人吸收资金共计16189112元,造成损失共计5676368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谷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依法判决,谷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责令谷某退赔各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利用公司负责人身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54名受害人损失570余万元

案情聚焦 2013年至2016年,周某在担任某保险代理公司营业部负责人期间,利用其职务的便利性,向社会谎称该保险代理公司营业部有揽储存款业务,并通过其亲戚朋友及营业部业务员的宣传介绍,以月息1分至2分,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公众存款。周某将吸收的资金按月息3分投入南阳某公司,从中赚取利差。当部分存款人存款到期续存时,周某将加盖某保险代理公司营业部印章的收据收回,更换为南阳某公司的借款凭证。后来,在该公司无力兑付借款本息的情况下,周某又通过该公司,将部分存款人的借款凭证变更为该公司借款合同书、股权证等借款手续。经南阳市某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周某以不同的名目吸收了54人资金共计7438900元,周某共欠54名受害人5780908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利用自己保险代理公司营业部负责人的身份,通过高息引诱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的行为属实,已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依法判决,周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追缴周某的违法所得,并责令其退赔受害人损失。二审法院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以签订养老合同为名集资诈骗 1568名受害人落入“陷阱”

案情聚焦 2015年至2020年,惠某在经营南阳云朝寺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惠某)、河南祥融实业有限公司等公司期间,于背负巨额债务、已经无法经营的情况下,支付高达20%的业绩奖励费用,雇佣以周某(另案处理)为负责人的营销团队,在南阳市区及周边县市以发放宣传页、举办讲座等方式宣传云朝老年公寓项目,并以南阳云朝寺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采取签订云朝寺养生养老服务合同书、约定提供优质服务、定期以现金形式支付福利消费卡、到期返还本金等手段,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公众资金。经审计,云朝老年公寓项目吸收资金12263.927万元,退还借款人2504.385万元,支出借款人补贴、利息、奖励等2558.7607万元,下欠7383.9527万元未支付;支出业务员拓展费、业绩奖励2191.161万元,支出南阳市宛城区皇姑苗木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惠某)、南阳惠氏红木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云朝寺等内部公司往来款4850万元,支出工资、餐费、租赁费等办公费用412.250687万元。惠某集资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与筹集资金的规模明显不成比例。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惠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惠某集资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与筹集资金的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法院依法判决,惠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0万元;责令惠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退赔给1568名受害人7383.9527万元;公安机关查封的惠某名下财产,在拍卖变现后,按比例退赔给1568名受害人。

公司业务员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数十名受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案情聚焦 某公司经营期间,启动资金和行政审批未到位,为了向社会不特定群体吸收资金,采取虚假宣传、夸大宣传、误导宣传等方式,使社会公众产生其经营正规、实力较强、前景良好的错误认识,众多老年人持续向其投入资金,以获取年利率6厘至1分不等的福利返点。在此种经营模式明显难以为继的情况下,该公司仍然高息吸收资金,吸新还旧,维持公司存续,延缓资金链断裂。众多老年人向该公司预付款项的本息完全不能兑付,公司运营陷入无法自救的境地。该公司在资金危机的情况下,通过自身努力引资自救,但其运作的方向与养老的实际经营状况并不匹配,没有产生任何实质效益,反而在引资过程中被骗,造成部分财产损失。

卢某作为该公司的业务员,按照该公司的培训及要求,以给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名义,通过发传单等方式,在社会上公开宣传预存养老金享受养老服务、存钱返福利、按不同的会员等级享受对应的打折优惠入住养老公寓(实际操作过程中,折算年利率直接给客户返还现金)、三年返还本金等内容,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造成数十人财产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卢某作为养老公司业务员,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系共同犯罪。卢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卢某能够退还全部赃款,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为惩罚犯罪,维护国家金融秩序不受侵犯,法院综合考量卢某的犯罪性质、犯罪数额、造成损失、从犯、退赃、认罪悔罪态度等量刑情节,依法判决卢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卢某的违法所得3.26万元予以追缴,按比例退还集资参与人。

以高息骗取群众存款 50人损失240余万元

案情聚焦 2016年以来,景某伙同其丈夫郭某(已被判处刑罚)对外谎称自己能够办理存款业务,并使用作废的中国农业银行定期存单和虚假的“社旗县农业银行李店营业所耿庄服务站”印章,以高息欺骗周边群众在郭某处存款。截至2019年7月,景某伙同郭某非法吸收曹某等50人的存款272.98675万元,造成的经济损失总计247.90475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景某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依法判决,景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景某与郭某共同退赔受害人经济损失总计247.904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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