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聚焦食品安全、网络购物、直播营销、美容服务、预付定金、古玩收藏等群众高频消费领域,通过依法裁判,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虚假宣传、恶意违约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明晰消费维权法律边界,引导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提醒消费者理性依法维权,共同营造安全、公平、诚信、有序的消费环境。
网售“有害”咖啡 既判刑又罚款
【案情聚焦】
2024年8月以来,程某从他人处获取一批原产地为马来西亚的某品牌保健咖啡。程某明知该保健咖啡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仍通过其网络专营店铺对外进行售卖,获取非法利益。经鉴定,程某销售的该保健咖啡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发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明确规定,西地那非属于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的物质。
法院审理后认为,程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决程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
【法官说法】
销售非法添加禁用成分的食品,严重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予以严惩。本案中,咖啡作为众多年轻群体、上班族提神醒脑、改善情绪的常用饮品,其安全问题与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活品质息息相关,不容忽视。法院依法严惩危害食用产品安全犯罪行为,通过刑事制裁手段,明确划定食品安全的法律红线,警示经营者、销售者必须严格把控产品质量,彰显了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零容忍”的司法态度,切实维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收了定金不发货 双倍返还定金
【案情聚焦】
黄某经营一家网络店铺,出售玩具模型。2021年11月,李某分两次向黄某预购玩具模型,约定商品总价为10000元,李某向黄某支付定金3990.05元。此后,李某多次通过微信与黄某沟通发货事宜,黄某均以尚未到货为由予以推拖。2025年3月,黄某将李某微信拉黑,其经营的网络店铺也随之关闭。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黄某双倍返还定金8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支付案涉商品定金后,黄某3年未发货,而且删除李某微信、关闭网络店铺,李某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发生定金的效力。本案中,商品总价款为10000元,发生定金效力的金额为2000元,剩余1990.05元不适用定金罚则,作为预付货款处理。黄某一直未履行交货义务,应当向李某双倍返还定金4000元,并返还剩余货款1990.05元。
【法官说法】
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部分商家以“支付定金”“优先发货”等名义诱导消费者提前预付货款,却在收款后违约甚至失联,严重损害市场交易的信誉基础。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一裁判规则警示经营者在收取定金前务必审慎评估自身履约能力,一旦收取定金,应当秉持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履行相关承诺,杜绝“承诺一套、执行一套”的失信行为。消费者在支付定金时也应谨慎选择交易对象,主动了解定金规则,保留款项预付凭证,一旦商家违约不履行债务,要主动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承诺假一赔四 商家依法赔偿
【案情聚焦】
2023年6月,牛某在某公司网络平台店铺古钱文物保护专营店购买古钱币一枚,名称为“清代道光通宝宫钱天下太平刻花”,成交价40000元。某公司在交易完成界面明确承诺“假一赔四、7天无理由退货、极速退款、晚发即赔”。经鉴定,某公司所售古钱币系伪造。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公司在网络平台承诺“假一赔四”,该承诺构成买卖合同的一部分。某公司出售给牛某的古钱币经鉴定系伪造,某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承担4倍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某公司向牛某赔偿16万元。
【法官说法】
商家在平台交易界面作出的“假一赔四”等承诺,并非简单的商业宣传或单方声明,而是构成双方买卖合同的有效条款。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往往根据商家公示的承诺作出购买决策,因此,商家为吸引消费者、促进销售所作出的单方承诺,只要内容具体、确定,且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对商家自身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的判决结果警示所有网络商家,其用于宣传或担保的促销承诺,并非简单的广告噱头,而是需要严肃履行的法律义务,因此,商家在经营过程中必须秉持诚信原则,确保商品质量与描述相符,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高额违约成本。
网购“货不对板” 商家退一赔三
【案情聚焦】
钟某某通过电商平台某商家经营的店铺购买键盘,并在购买前向店铺客服询问相应链接是否为特定版本键盘,同时明确表示自己要购买特定版本键盘。平台系统自动向店铺客服发送钟某某正在浏览的特定版本键盘链接,店铺客服明确回复钟某某:“这款是特定版本键盘。”钟某某点击该链接下单购买并收到货物后,认为并非特定版本键盘,遂拒绝收货并退回商家。随后,店铺客服告知钟某某,其所购买的键盘是普通版键盘。经查,钟某某所购键盘的商品主宣传图及商品详情介绍页面均是特定版本键盘,且该产品链接仅颜色可选,无其他版本选项。钟某某认为商家欺诈,诉至法院,要求商家退一赔三。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商家在钟某某购买前了解、咨询产品情况时,故意告知错误产品信息,导致钟某某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而下单购买。该商家的销售行为已经构成欺诈,依法判决该商家退一赔三。
【法官说法】
在网络购物中,部分经营者利用商品详情页面的模糊宣传或者客服的话术诱导,刻意制造消费者的认知偏差,待交易完成后又以“消费者自己没看清”为由推卸责任。“诱导下单”“图文不符”等乱象,严重破坏市场环境。电商经营者的宣传页面和客服答复共同构成对消费者的承诺,无论是货不对板,还是刻意隐瞒关键信息,只要足以使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购买决定,即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电商经营者必须诚信经营,以真实、准确、全面的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任何试图利用信息差“收割”消费者的行为,最终都难逃法律的惩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核心配置敏感的商品时,应当主动通过官方渠道进行文字确认并保留截图证据。法律始终是维护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的坚实后盾。
批量购酒索赔 法院这样判决
【案情聚焦】
2024年4月,李某在某店铺分3批购买共6瓶某品牌知名白酒,总价款17100元。此后,李某以所购白酒的口感与正品白酒的口感不同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退还货款,并支付10倍赔偿款。经鉴定,李某所购5瓶未拆封的白酒并非该品牌原装正品。经查,2023年、2024年,李某多次在网络电商平台购买多瓶该品牌白酒,并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卖家退款并承担10倍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品牌白酒作为酒水中的高端品类,价格较高,普通消费者一般不会在短期内多次购买多瓶。本案中,李某在短时间内多次购买多瓶该品牌白酒,根据李某的行为及本案具体情况,综合认定李某的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为1瓶白酒,因此,依法判决商家退还酒水款17100元,并支付一瓶白酒价款的10倍赔偿28500元。
【法官说法】
部分购买者利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短期内多次批量购买同类高价商品,再以质量问题为由反复诉讼牟利,使得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初衷。本案将“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作为核心裁判标准,结合具体案情,从商品属性、购买频次、购买数量、用途主张等多维度进行综合判断,充分体现了法院在消费维权领域的3个重要职能作用:一是精准释法的引领作用。通过对“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这一法律概念的具象化解释,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裁判思路。二是利益平衡的调节作用。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与维护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避免制度执行走向极端。三是行为规范的导向作用。既警示经营者切勿心存侥幸售假,也引导购买者回归理性维权轨道,共同营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本案的审理过程充分证明,法院始终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坚定捍卫者,同时也是市场规则和社会公平的精准守护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