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开门、下车”——三个再正常不过的动作,稍有不慎,却可能在瞬间酿成悲剧。当乘客潇洒地打开车门,却“放倒了”一位路过的行人时,谁来为受伤的行人买单?是乘客?是司机?还是那辆“无辜汽车”背后的保险公司呢?近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关于“开门杀”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院最终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24年4月,马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北侧临时停车下客时,后座乘客李某在开车门时与路过的行人董某发生碰撞,导致董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马某、李某在此事故中共同承担全部责任,董某不承担责任。马某驾驶的机动车在甲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现董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被告甲保险公司辩称,马某、李某共同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我公司仅在驾驶人马某应承担责任的部分赔偿原告的损失,超出部分由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道路交通活动中,同一辆车应作为一个整体,车辆的使用不仅包括驾驶,还包括上下乘客等使用行为,本案原告的损害系驾驶人马某、乘车人李某的共同侵权行为导致,虽然二人均有责任,但甲保险公司仍应以被保险车辆承担的总体责任来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以马某应承担的内部责任份额抗辩对外的责任承担,于法无据,故法院判决,由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所谓“开门杀”,就是机动车停车时,驾驶人或者车上乘客开门下车时,未观察后方情况贸然打开车门,导致后方行人或车辆避让不及发生碰撞,引发交通事故的现象。近年来,因开车门不慎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件屡见不鲜。
在“开门杀”案件中,驾驶人作为车辆的实际控制人,基于对车辆的把控,应对安全停车的时间、地点、路况具有充分的控制和认知,并对乘客开车门行为负有注意和提醒的义务,乘客开车门时亦应当具备不妨碍他人正常通行的认知,开车门时对附近路况应具有认真观察的义务,驾驶人和乘客共同处于同一机动车内,具有不得妨碍其他交通参与人正常通行的共同注意义务。若驾驶人没有尽到注意提醒的义务,导致乘客贸然打开车门引发交通事故,此时,二者的行为是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共同原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符合行为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驾驶人和乘客作为共同侵权人,应当对被侵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而连带责任对外是一个整体的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共同侵权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保险人不得以该连带责任超出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份额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同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二十条中规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
具体到本案中,保险公司以驾驶人马某承担的内部责任份额抗辩对外的责任承担,有违连带责任规则,故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如果事故造成的损失超出保险限额,侵权人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具体要结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比例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来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开门杀”损人不利己,广大司机和乘客应注意避免,在上下车之前,应当通过后视镜及车窗玻璃等仔细观察周围情况,在确保周围交通安全的情况下再打开车门,可以学习“荷氏开门”法及“两段式开门”法,避免“开门杀”现象发生,多一分细心,少一分危险。(姚烽 赵晓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