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房屋出租,应当取得相关凭证。相关凭证可以是宅基地使用权不动产权属证书、建房批准文件或者其他有效凭证之一。无上述凭证的,经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认定后,方可出租。违章建筑、权属不清的房屋,不得出租。
二、农村房屋出租,应当符合治安、防灾、环保、安全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电气线路应选用合格产品。房屋出租应进行安全性鉴定,经专业机构鉴定危险等级属于C级或D级的房屋,不得出租;经鉴定危险等级属于B级的房屋,对隐患点整治后方可出租。违反国家有关建筑合用、用电用气用油等安全管理规定的房屋,不得出租。
三、农村房屋出租,应当以村民建房时形成的自然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管理规定,按间出租的,应当具备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且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但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灶间、卫生间、阳台等非居住部位,不得单独出租供人员居住。
四、农村房屋出租,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居住区域与建筑其他部分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并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建筑严禁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公共部位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和堆放可燃杂物:房间外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的铁栅栏、防盗窗;禁止在室内停放电动自行车、为电动自行车(或车用电池)充电。
目前,南阳市级已成立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市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和消防救援等部门配合,建立了联动工作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在乡镇建立了管理机构,提供了必要的人财物保障,通过联席会议形式,组织、协调相关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统一工作要求,加强指导督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