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
(2023年4月24日南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3年5月31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南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并接受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二、将第五条第二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中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园林绿化管理机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