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十大精品案件”“十大优秀案件”


记者 张颖

2024-05-15 来源:南阳广播电视台

5月14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全市法院2023年度“十大精品案件”“十大优秀案件”并通报评选工作开展情况,用办理质量高、社会效果好、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案件为广大法官树立榜样标杆,为群众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指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良好社会风尚,进一步推动法治南阳建设。

交通事故赔付 统筹协议成为焦点

张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与王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王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张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张某驾驶的车辆同时在B公司、C公司挂靠,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在A公司购买有安全统筹险(统筹协议系B公司与A公司签订),该车辆实际车主为刘某,张某系刘某雇佣的司机。次年王某去世,而交强险赔付以外的其他损失尚未到位,王某的法定继承人贾某等4人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刘某、A公司、B公司、C公司赔偿损失609336.49元。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作为车辆实际车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统筹协议系A公司与B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B公司已经缴纳了统筹费用,A公司应当在统筹限额范围内对贾某等4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B公司、C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挂靠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因贾某等4人与交强险公司已达成调解,故其申请撤回对交强险公司的起诉。法院遂判决刘某、A公司在交强险赔付以外共同赔偿贾某等4人损失472031.84元,B公司、C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租赁双方反目 法院依法定分止争

B公司租赁A公司的一处经营场所及机械设备等附属设施,租赁期间自2018年12月20日起算,租期5年,双方约定租赁期满当日B公司将租赁物返还给A公司,A公司返还保证金20万元。后B公司交纳租赁费至2022年年底。因期间发生疫情,实际租赁人C公司因经营困难向A公司提出减免租金请求,A公司认可待合同履行完毕,赠送2个月租期。2022年12月份,C公司向A公司支付10万元租金,A公司要求其支付全年租金,双方协商未果,A公司对租赁场地断水断电,双方发生冲突。双方经沟通于2023年1月4日达成解除合同合意,但是对合同解除后的交接、租金支付、保证金返还等问题未协商一致,引发本案诉讼。

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23年1月4日解除;考虑到A公司采取断水断电等超过自力救济限度的非正常措施,且该种措施影响到C公司正常经营,对于断水断电之日至合同解除之日的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租金的50%支付;A公司向B公司退还保证金20万元及预交租金10万元。对于租赁物,法院审理期间已组织双方清点完毕。

夫妻俩闹离婚 婚前财产如何分割

2017年8月,李某和张某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购买住宅一套,房屋登记为共同共有,该套房屋购房款为85万元,首付款35万元来自双方共同存款及借款,下余款项由双方通过商业贷款取得。2020年10月,为偿还贷款及借款,李某出卖婚前个人房屋并将所得45万元交付张某,后案涉房屋贷款通过张某银行账户全部提前偿还完毕。因婚后夫妻感情不和,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并对案涉房屋及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债务进行分割。该房屋现由李某居住,双方共同确认案涉房屋现价值80万元。

法院经审理判决,准予李某与张某离婚;房屋归李某所有,李某个人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缔结而直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因货币形式和其他财产形态之间的转化而改变所有权的归属,将其出卖婚前个人房屋所得款项45万元从涉案房屋现有价值中析出,对剩余价值进行分割后,判决李某支付张某房屋价值补偿款22.75万元,并对其他财产和债务问题进行相应处理。

抵押借款 三年连打两场官司

2002年10月,鞠某因经营需要向杨某借款12万元,期限一年,对借款本息以鞠某、陈某的共有房产提供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到期后鞠某支付了相应利息。2003年11月,杨某与鞠某、陈某就该借款及房产抵押事宜协商延期至2009年5月,并增加担保人韩某,但未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2019年4月,鞠某、陈某、韩某在结算后重新给杨某出具了金额为40.46万元的借条,该借条包含有2019年4月22日前产生利息的28.46万元,双方未重新办理房产抵押登记。2021年,杨某将3人诉至法院请求偿还借款本息,经协商达成调解:除鞠某、陈某、韩某偿还本息外,杨某就抵押房产的全部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后因该房屋拍卖后案款执行分配存在争议,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对涉案抵押物仅在办理抵押登记的12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原调解书确认杨某就40.46万元债权本息享有优先受偿权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对该调解书予以撤销,对该12万元借款本息由鞠某、陈某、韩某偿还。

分包工程 为工程款闹到法院

A公司系某铁路河南段站房及相关工程总承包方。马某借用B公司资质自A公司处承包某铁路河南段站房及某站生产生活用房、维修工区房屋二次机构及装饰装修劳务。后马某与何某签订《瓷砖铺贴施工合同》,约定何某对某铁路某站维修工区及站区楼房的图纸所示瓷砖铺贴部分装饰、吊顶部分以包工包料的形式进行施工。该合同签订后,郭某在未经过马某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将其名字加在何某持有的合同上。2019年8月,马某的技术员刘某、杨某及统计员苟某向何某出具部分工程量的费用总结,载明各项工程费用合计2713478元。庭审中,郭某、何某认可收到涉案工程款共计698000元。何某、郭某因未收到全部工程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马某、A公司、B公司等支付其剩余工程款。

法院审理认为,何某无施工资质,其与马某签订的《瓷砖铺贴施工合同》无效,因其对涉案工程实际进行了施工,属于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但何某并非能够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B公司并非合同的相对人,何某主张A公司、B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无相关法律依据,涉案工程款应由合同相对人马某承担,何某自认结算单中未施工部分金额为486076.50元,扣除已支付金额698000元,马某应支付何某未付工程款152940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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