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向社会发布《全市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司法审查报告(2023年度)》(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和相关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记者在发布会上获悉,2023年,全市法院共受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10047件,同比下降15.76%;审结9943件,结案率98.96%,同比下降14.46%,标的额为68.56亿元。其中,受理一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9914件,同比下降15.66%;审结9810件,同比下降14.35%,结案率98.95%,同比提升1.51个百分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平均审理用时为25.65天,同比减少8.23天。共受理二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133件,同比下降22.22%,审结133件,结案率100%。所受理的金融借贷案件中,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起诉的为1663件、占比16.95%,农信社系统起诉的为6000件、占比61.16%,城市商业银行起诉的为368件、占比3.75%,村镇银行起诉的为552件、占比5.63%,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起诉的为1227件、占比12.51%。
微信“组团”结伙 诈骗银行贷款21万余元
2019年底,石某开始通过微信转发贷款广告。2020年,王某通过微信结识石某,并在微信朋友圈转发贷款广告为石某物色主贷人,骗取银行贷款从中获取好处费。2020年4月,张某甲看到王某在朋友圈发布的贷款信息后,与王某预谋由刘某甲找人办理贷款。安某、刘某乙欲办理贷款但不符合贷款资格,2020年4月22日,刘某甲带领张某乙到郑州办理贷款,后经王某、石某介绍找人为张某乙虚构工作身份并补缴公积金,获得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并在网上银行申请贷款21万余元。案发后,石某、王某、张某甲、安某、刘某乙、张某乙等赔偿某银行全部贷款本息损失。2023年9月14日,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退缴违法所得91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骗取银行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并结合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
借新款还旧贷 明明知情还担保须担责
2020 年12月10日,某木业公司作为借款人,向某村镇银行申请贷款99万元,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期1年。陈某、李某等作为保证人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保证合同未显示案涉借款为“借新还旧”。2022年9月,某村镇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木业公司偿还借款本息,陈某、李某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中,陈某、李某抗辩对于案涉借款为“借新还旧”的事实并不知情,不应承担保证责任。一审法院对陈某、李某的抗辩理由予以采纳。某村镇银行不服提起上诉,并向二审法院提交了陈某、李某签订保证合同时的视频录像等证据。视频录像显示,陈某、李某签订保证合同时,银行工作人员曾向其释明案涉借款系“借新还旧”及作为保证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市中级人民法院遂改判支持某村镇银行要求陈某、李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主张。
贷款购房逾期 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17年8月17日,丁某作为借款人,某房地产公司作为担保人,与某银行签订《个人房产担保借款合同》。丁某从银行贷款81万元,用于购买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房产,丁某以所购房产提供抵押担保,某房地产公司为该笔贷款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2023年1月,因贷款逾期,某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贷款加速到期,丁某立即偿还剩余贷款本息,某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确认某银行对案涉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调解,某银行同意丁某将之前所欠贷款还清,之后继续按借款合同约定“月供”还款。
抵押贷款逾期 房产被法院依法拍卖
2018年,李某作为借款人,某置业公司作为担保人,与某银行签订《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李某从银行贷款191万元,用于购买某置业公司开发的房产,李某以上述房产提供抵押担保,某置业公司为李某的该笔贷款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双方就上述房产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2023年4月,因贷款逾期,某银行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李某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并确认某银行对案涉房屋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利用职务之便 违法发放贷款数千万元
2013年12月至2014年8月,范某在担任某农信社副主任期间,为整合不良贷款,违法发放贷款共计4800万元。2017年11月,前述不良贷款的债务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经法院审理及执行共收回4021万余元,造成损失778万余元。2008年12月至2014年5月,范某为帮助其亲属获得生意周转资金,安排下属单位人员违法发放贷款共计1525万元,后收回贷款本息。法院经审理认为,范某作为银行主管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遂判处范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化解不良贷款 签订虚假借款合同
2016年10月12日,张某与某农商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46.7万元,借款用途为购货,贷款期限24个月,魏某、马某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贷款逾期后,某农商行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张某偿还借款本息,魏某、马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张某收到判决后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发现,案涉贷款系某农商行工作人员刘某、李某等人为完成单位下达的目标任务,采取签订虚假借款合同的形式,用以解决另外11笔不良贷款,且相关解决方案经过某农商行内部审批同意。遂改判驳回某农商行的诉讼请求,并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