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23年以来涉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相关典型案例。
2023年至今,南阳市两级法院共审结毒品犯罪案件179件201人,其中走私贩卖毒品37件59人,非法持有毒品2件2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62件62人,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77件77人,容留他人吸毒1件1人。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犯8件8人。同时,依法追缴违法犯罪所得105.23万元,判处罚金325万元,判处没收部分财产26万元,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3人。
体内藏毒偷越国境 多次贩毒 被判无期
2019年7月,杨某通过网络知晓牟招聘走私、运输毒品人员这一信息后,在QQ软件上与牟某联系,后杨某通过牟某与缅甸上家取得联系,由缅甸上家派人将杨某从昆明市带至边境并偷越到缅甸境内。缅甸上家向杨某交付62包海洛因,总重量约300克,杨某吞入体内20余包,并随身携带剩余的40余包。缅甸上家安排运输工具将杨某偷运回境内,牟某在四川省乐山市接应。杨某从中获利15000元,牟某获利5000元。杨某因另一案件于2020年3月1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次审判前在云南省某监狱服刑。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伙同他人走私、运输海洛因50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杨某犯本罪系在前罪刑事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的漏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杨某受人雇用走私、运输毒品,为获取高额非法利益,在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仍以体内藏毒等高度隐蔽方式携带毒品,并通过不断变换交通工具等手段躲避检查,最终将毒品带入境内。杨某到案后,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据此,以被告人杨某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某另一运输毒品犯罪行为所判处的刑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网络+寄递”贩毒 贩卖毒品 获刑15年
2021年12月,朱某与白某通过网络联系后,通过快递邮寄洗发水的方式贩卖给白某甲基苯丙胺(冰毒)9克。白某指示其表妹向朱某提供的银行账号转账1万元以支付毒资。2022年1月,朱某又通过快递邮寄洗衣液的方式贩卖给白某甲基苯丙胺(冰毒)5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麻果)60颗。白某通过支付宝等方式向朱某支付毒资。2022年2月,朱某分别通过快递邮寄苹果、化妆品的方式卖给白某甲基苯丙胺(冰毒),每次17克,共计34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多次贩卖,且数量在50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0元。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手机2部、电子秤、吸管、锡纸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置。
容留他人吸毒 判刑7个月 罚金5000元
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王某飞在新野县城从白某(已判决)处购买冰毒后,以提供场所或者毒品的方式容留李某、刘某等人吸食冰毒共3次。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判处王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屋顶种植罂粟千余株 判处缓刑 并处罚金
2024年1月10日,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居住在淅川县城关镇的王某在自己家的屋顶种植有罂粟幼苗,随即到其家中对其口头传唤并铲除其种植的罂粟苗。经现场清点,王某种植的罂粟苗一共有1260株。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违反毒品管理法律法规,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因王某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法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