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白皮书》及典型案例。
一方履行供货义务 一方却未按约定支付所欠货款 法院这样认定双方合同责任
案情聚焦 2022年5月,南阳某光学公司向湖南某光电公司供应光学零件,双方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产品型号、数量、单价、付款方式等。为便利异地交易,双方通过微信传输对纸质合同进行签章。合同签订后,南阳某光学公司履行了多批供货义务,湖南某光电公司支付部分货款5万元。2022年9月,湖南某光电公司出具加盖公章的对账单,对交易期间三批退货及欠款情况进行确认,载明已退回价款33.69万元的货物,下欠货款29.84万元。后双方因追要货款及产品质量异议发生纠纷,2023年3月南阳某光学公司起诉请求湖南某光电公司支付所欠货款29.84万元,以及退回产品、提供图纸错误造成的经济损失共39.99万元和相应违约金。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南阳某光学公司、湖南某光电公司发生光学产品交易,南阳某光学公司已经履行了供货义务,湖南某光电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货款。湖南某光电公司上诉称案涉买卖合同未经代表人签字确认而未生效。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合同约定了第十三条“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生效”,但双方签订该合同之后已进行了多笔交易,双方的供货、收货、付款行为均系以实际行为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应视为双方以实际履行内容对合同约定内容进行了变更。对于南阳某光学公司主张湖南某光电公司应承担退回货品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诉求,为查明事实,二审法院准许了湖南某光电公司提出的已退回产品质量鉴定申请。因等待鉴定结果的时间较长,二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支付货款的责任先行判决,并明确原告关于退货损失赔偿责任的主张,可待证据充分后另行起诉。
商标侵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维护原告企业合法权益
案情聚焦 南阳某汽车减振器有限公司系第5599777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长期使用“淅减”及“CIJAN”,在减振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被告浙江某减振器公司在与原告合作期间曾获得上述商标授权,在结束合作后仍使用“CIJAN”“淅减”等名称、字段,并沿用原告历史及企业名称宣传。同时被告公司在合作结束后成立江苏某智能减振系统公司,在字号、厂房等处使用“淅减”并进行生产销售减振器产品。原告以上述两公司侵害其商标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南阳某汽车减振器有限公司的第5599777号注册商标包含经过设计的不规则“CIJAN”字母,足以使相关市场主体通过该字母识别其商品,其长期使用该商标,并在企业对外公开的报纸、网站等载体长期使用“CIJAN”字样,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浙江某公司、江苏某公司在厂房、展会等场合使用“CIJAN”字样宣传其减振器产品,虽其使用的“CIJAN”字样与南阳某公司商标中字样不同,但内容和发音相同、整体构成近似,其在减振器商品上使用该字样具有侵害南阳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观恶意,能够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浙江某公司、江苏某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南阳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浙江某公司、江苏某公司在与南阳某公司合作终止以后,仍然擅自使用“淅川减振器”“淅减”作为其企业字号且在其厂房上突出使用,同时在宣传其减震器产品时大量使用“CIJAN”字样,使用与南阳某公司发展历史相近的“60年”“70年技术积累·创新从未止步”等不符合自身发展情况的宣传语,构成虚假宣传,上述一系列行为易引起相关公众误认为与南阳某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审法院结合当事人之间在授权许可终止后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充分考虑侵权人的行为性质和权利人的行业地位及商标价值,加大损害赔偿力度。二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主动履行、服判息诉。
公司破产清算债务重组 法院促成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
案情聚焦 淅川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2016年开始着力于开展大理岩矿采矿权的办理,因投入大量资金,加之后期经营效益不好、高息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导致某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产生大量民间借贷,后因无法偿还民间借贷被诉讼并执行。2023年10月,法院裁定受理武某(涉案代表)对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管理人,开展破产清算工作。经核查,该公司名下资产有工业用地使用权、办公楼及部分机器设备,总评估价值为1500余万元。在破产程序中,债权审查异议期经过后,最终裁定确认的债权总额为6484.89万元。法院考虑到该公司所在区域已规划为商业区,土地升值空间较大。且大多数债权人为当地村民,反对以评估价值对公司资产进行处置,但又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继续经营缺乏信任。若能够促成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共同经营公司,对厂区土地进行开发,不仅能够保留公司,同时也能最大限度实现债权清偿效果。
法院审理 2023年12月,法院组织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实际控制人及法定代表人向法院递交了破产和解申请书和《和解协议草案》。2024年1月,法院裁定本案由破产清算转为破产和解。2024年3月全体债权人表决通过了《和解协议草案》。2024年3月,法院作出裁定书认可该科技有限公司的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股东将公司90%的股份分配给债权人,由债权人享有公司对应的股东权利和分红收益,实际控制人保留10%的股份。管理人组织债权人和债务人办理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完成了股权、法人的变更登记并办理了新的营业执照。
府院联动 完善手续 助力企业走出困境
案情聚焦 南阳某化工有限公司是南阳先进制造业开发区重点招商引资的再生资源加工行业。因公司前期土地、厂房投入太大,导致公司未开业便陷入困境,截至2023年4月底,该公司账面负债1123万元,且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经法院初查,公司名下无财产,2023年7月,该公司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转破产。法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的申请后,管理人核查发现,该公司尚欠4位建筑商1123余万元建筑工程款。经预估,该公司资产价值3000余万元,但是,由于该公司所占土地及厂房均无权属证书,一旦进入破产清算,企业前期投入将不复存在。考虑到本案具备和解基础,法院根据南阳某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破产清算转入和解程序,并在债权人会议上顺利表决通过和解协议。随后,法院作出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
法院审理 案件办理过程中,法院充分借助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协调当地政府做好土地权证及排污许可证办理等工作,帮助企业完善手续,尽快实现营业。根据公司及行业实际情况,法院及时调整思路帮助企业自救,指导管理人制作继续营业方案,并积极促成各方达成和解方案。后经管理人公开募集,引进了具有丰富化工行业投资与经营经验的外部投资者,协助公司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实现企业正常化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