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法院农民工权益保护工作情况,并发布相关典型案例。
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24年,全市法院共审结涉农民工工资案件3371件,涉及农民工4240人,涉案金额7900余万元,执行到位3579.47万元,有力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
拒不支付82名农民工工资 这个“老赖”被判刑
2021年,四川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魏某承包镇平县某住宅小区建筑安装工程,拖欠樊某等76名农民工工资共计2208450元。镇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多次下发限期整改指令书,魏某仍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此后,经查实,魏某拖欠靳某等82名农民工工资2009932.3元。案件审理过程中,魏某拒不认罪认罚,拒不主动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以尚未拿到工程款为由,试图逃避履行生效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魏某已经领取工程款4000余万元,完全有能力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魏某以逃匿等手段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最终,法院依法判处魏某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并处罚金150000元。
公司财产打包拍卖 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
付某等31人为某石业公司工作,某石业公司拖欠付某等31人工资未支付。付某等31人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因某石业公司未按时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付某等31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与某石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桂某取得联系,桂某声称因公司涉及案件较多,其中一个案件标的较大,有意将公司财产整体打包处置,处置后所得款项优先支付工人工资,剩余部分向另案申请执行人兑付。得知这一情况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与另案申请执行人某商业公司沟通,某商业公司表示愿意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各方经协商议价,将某石业公司财产整体打包处置。拍卖成功后,法院依法将所得款项优先支付给付某等31人。
法院多方查询 为28名农民工解决“薪愁”
闫某等28人与李某、某工程建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审理后依法判令李某、某工程建设公司支付闫某等28人工资。李某、某工程建设公司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闫某等28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无法联系上被执行人,通过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但了解到某工程建设公司在其他公司可能有应收工程款债权。执行干警详细了解相关情况,得知该债权系应付某工程建设公司的合同价款,需某工程建设公司配合验收合格后才能结算支付,因验收迟迟未启动,该款项短期内无法支付。执行干警在网上多方查询相关信息,最终联系到某工程建设公司的股东山东某矿业公司。执行干警耐心释法明理,山东某矿业公司最终同意代某工程建设公司支付闫某等28人的工资。
拖欠农民工工资21万余元 这个“老赖”投案还钱
2023年7月3日,张某负责的某劳务公司所承包的老旧小区外墙真石漆粉刷工程开始施工后,将部分小区的粉刷工程分包给某装修公司。某装修公司招聘47名农民工,于2023年9月17日进场施工。因施工不合格,工程被迫停工,农民工未领取工资。2023年10月25日,内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核实后,要求张某等责任人在3日内向农民工支付拖欠的210800元工资,张某未履行。2023年12月8日,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向农民工支付了拖欠的210800元工资。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自首,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农民工支付了拖欠的工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收据遗失引发纠纷 法院二审这样判决
2017年,肖某联系陈某到邓州市某工地从事混凝土浇筑工作。施工期间,肖某分次向陈某支付工资,陈某收到工资后,向肖某出具收据。肖某不慎将陈某出具的工资收据遗失,导致双方对已付工资数额产生较大分歧。陈某主张工资数额共计70000元,而肖某仅支付35000元,剩余35000元未支付。肖某主张其分3次向陈某支付70000元,但第一次和第二次支付时陈某出具的收据遗失。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2017年10月31日,陈某收到肖某支付的现金35000元,并出具收据;诉讼中,陈某自认肖某分两次支付其35000元,上述款项合计70000元,陈某的工资款已结清,判决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肖某支付的35000元现金与陈某出具的35000元收据非并列关系,肖某实际付款总计35000元,仍欠陈某35000元,判决支持陈某的诉讼请求。
分包公司欠薪 承包公司垫付31名农民工工资
某环保工程公司承包某科技公司发包的工程后,将工程转包给某建设工程公司,某建设工程公司让燕某组织樊某等31名农民工在工地实际施工。施工完成后,某建设工程公司、燕某给樊某等31人出具欠条一张。樊某等31人多次向燕某、某建设工程公司、某环保工程公司、某科技公司追讨工资未果,诉至法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多次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某环保工程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先行垫付樊某等31人的工资;某建设工程公司在某环保工程公司应付款中扣减其垫付的款项。
分包单位拖欠工资 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
中铁某公司系某国防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山东某公司、四川某公司系该项目的分包单位。山东某公司、四川某公司将该项目的水电项目分包给了陶某。贾某等10人受雇于陶某,为该项目提供劳务。因劳动报酬被拖欠,贾某等10人将陶某、山东某公司、四川某公司、中铁某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中铁某公司与贾某等人没有直接劳务合同关系,但中铁某公司系案涉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有义务对分包单位的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山东某公司、四川某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中铁某公司应当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中铁某公司对贾某等10人的工资承担先行清偿责任。
法官调解 这个“老赖”当庭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2015年,焦某为张某承揽的住宅小区工程提供内外防护劳务,张某拖欠焦某部分劳务费未支付,焦某多次催要无果,将张某诉至法院。张某辩称,虽然发包方没有向其支付工程款,但其为了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自己出钱支付了焦某的工资,并未拖欠焦某劳务费,焦某起诉其仍拖欠劳务费不属实。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促使张某与焦某达成调解协议,张某当庭支付焦某5000元劳务费。
一听要被拘留 这个“老赖”赶紧还钱
2014年7月,张某经人介绍为刘某提供劳务,约定工资每月3000元。张某在提供劳务期间,向刘某借支工资共计18900元,剩余工资多次催讨未果,张某将刘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刘某向张某支付剩余工资276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刘某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向刘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多次催促刘某尽快履行还款义务,但刘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拖。直到执行法官决定对刘某采取拘留措施,刘某这才当场履行部分欠款,并承诺一周内将剩余款项履行完毕。①5
工程转包者身亡 法院帮6名农民工追回工资
某建筑公司承建镇平县某住宅小区建设工程后,将工程劳务分包给韩某,韩某又将一部分工程劳务分包给李某。李某组织王某等6人到案涉工地施工。此后,李某死亡,王某等6人无法拿到劳务费用,将韩某和某建筑公司诉至法院。因李某已经死亡,而王某等6人与韩某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导致案件在事实认定和责任划分等方面存在很多争议。
法院从实质性化解纠纷的角度出发,多次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韩某一次性支付王某等6人劳务费用4256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