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号
《南阳市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已由南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6月26日审议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7月31日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8月25日
南阳市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2025年6月26日南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31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师生饮食安全和健康营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学校,包括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
本规定所称学校供餐单位,包括学校自营食堂、承包经营企业和校外供餐单位。
第三条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全程管控、社会共治、安全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部门协调联动机制,解决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依法查处学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学校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有关管理制度,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做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卫生健康、疾控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知识教育。
公安、农业农村、城市管理、财政、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
学校应当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教师代表、家长委员会代表等组成的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和相关人员工作职责,做好学校食堂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 学校供餐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在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等信息,对供餐食品安全负责。
第八条 学校供餐单位采购食品应当遵循安全、平价、健康、营养的原则。
学校供餐单位应当实行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统一采购,择优确定信用良好、质量达标、价格合理的供应商。
第九条 学校供餐单位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做到通风换气,分区分类、离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十条 学校供餐单位应当根据学生的成长特点和营养需求,参照国家、省学生餐营养指南,科学制定供餐食谱。加工制作食品应当控油限盐、合理烹调。
鼓励学校供餐单位配备营养师或者营养指导员。
第十一条 学校供餐单位应当设置专用备餐间或者专用操作区,做好场所、设备清洁消毒和食品保温保鲜,保障食品质量。
第十二条 学校供餐单位使用的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三条 校外供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送当餐加工制作的食品,科学确定出餐、送餐时间。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供餐单位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留样不少于一百二十五克,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存放四十八小时以上。
高等学校供餐单位留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学校供餐单位禁止采购、使用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五)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消毒剂、洗涤剂等食品相关产品;
(七)不符合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幼儿园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对陪餐家长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完善全市统一的校园餐饮管理服务平台,提供以下服务,实现全链条、全过程的可视、可控、可追溯管理:
(一)食品供应商进行线上报价,供学校供餐单位自主采购;
(二)学校供餐单位可以通过智能终端设备进货验收,办理收货手续,生成并保存收货视频;
(三)相关部门对学校膳食经费进行监管;
(四)对学校供餐单位场所环境、食品加工过程、清洗消毒、食品贮存状态等进行视频监控;
(五)职能部门开展线上检查,并跟踪监督学校供餐单位自查情况;
(六)家长通过在线查看、预约陪餐等方式,监督饭菜质量。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学校供餐单位和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开展检查,每学期对学校供餐单位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学校供餐单位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建立学校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监管档案,记录监督检查结果及执法查处等情况。
第十九条 卫生健康、疾控部门应当加强学校供餐单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定期组织对学校生活饮用水水质进行抽查检测,并及时反馈监督、检测结果。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学校应当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一)积极协助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二)停止供餐,及时向所在地教育行政、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
(三)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工具、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四)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处理;
(五)启动临时供餐预案;
(六)配合相关部门对用餐师生进行调查,加强与师生家长联系,及时通报情况,做好沟通引导工作;
(七)事故处置结束后,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对被污染的食品进行销毁,对接触过被污染食品的容器、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进行清洗、消毒等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