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环境资源刑事审判白皮书及相关典型案例。
2023年至2025年,全市法院共审结各类环境资源案件1680件,其中刑事案件820件,占案件总量48.8%,是环境资源案件中占比最高、社会关注度最大、惩治震慑性最强的案件类型。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以更坚定的决心、更有力的举措、更专业的审判,从严惩治环境资源刑事犯罪,完善生态司法保护体系,为我市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省域副中心城市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
非法狩猎野生刺猬 判刑一年 没收违法所得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被告人买某使用国家禁用的照射灯等工具,先后3次在河南省泌阳县郭集镇某村附近非法狩猎野生刺猬150余只,并在南阳某地将非法猎捕的野生刺猬交给骆某(已判决),由骆某卖给高某(已判决),买某从中获利2000元。2025年9月19日,被告人买某将违法所得2000元上缴给公安机关。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买某非法捕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其行为已构成犯罪。法院以被告人买某犯非法狩猎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买某已退缴的违法所得2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依法没收作案工具疝气头灯。
典型意义 该案的判决对依法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区域生态平衡、增强社会公众生态保护意识具有重要的警示教育意义。该案中,司法机关对全链条各环节人员均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效震慑了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并为社会公众敲响警钟:无论猎捕、收购或是销售国家保护动物,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非法倾倒污染物 判刑一年 并处罚金5000元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至6月,被告人朱某受某公司工作人员指使,趁夜晚无人之际,先后10次将废水、刷罐水倾倒于国道边及荒地,非法获利1.5万元。某县环境监测站对朱某2023年6月3日倾倒的废水进行检测,发现钒含量为164mg/L,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河南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相关土壤进行检测,发现铬含量为36mg/kg,超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重金属超标的有害物质,严重污染水质,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典型意义 朱某非法倾倒污染物,污染了水质和土壤。本案的审理,引导全社会共同践行生态保护义务,携手守护绿水青山,并警示各类市场主体必须依法处置生产经营产生的危险废物,不得触碰生态保护红线,引导企业树立“环保优先、绿色发展”的经营理念,助力生态建设。
危害珍贵野生动物 四人获刑 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9日晚,常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黄某、高某一同狩猎野生动物。常某指使被告人冯某等人先后到陕西、湖北、河南等地非法狩猎,共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中华斑羚2只、小麂9只。经鉴定,2只中华斑羚价值10万元,9只小麂价值2.7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高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案件逃犯。4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自愿认罪认罚,每人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5400元用于生态环境修复。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黄某、冯某、高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律法规,伙同他人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其行为均已构成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法院以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黄某、冯某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高某、冯某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跨豫鄂陕三省的结伙猎捕野生动物案件。该区域山林密布,生物资源丰富,是珍稀野生动物的重要栖息繁衍地。保护野生动物对于维持生物多样性和维持生态平衡具有重要作用,关乎国家生态战略。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法院坚持惩治犯罪与生态修复并重的原则,通过责令各被告人缴纳生态修复赔偿金,恢复山林植被与野生动物栖息地,进一步健全水源地生态司法修复机制。
超许可证范围越界越层采矿 单位被罚20万元 主管获刑4年
基本案情 2015年前后,被告单位某县石材有限公司和另一家公司共同取得了某花岗岩矿的开采权,并共同办理了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双方按照约定,在各自的采矿场内进行开采。被告人林某系某县石材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主要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销售及财务等工作。2020年,该石材公司在生产经营期间,未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在某花岗岩矿越界越层开采。案发后,经鉴定,该石材公司越界越层开采出饰面用花岗岩20671立方米、建筑用花岗岩38390.8立方米,两种矿产品共计价值4662422.352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超采矿许可证范围越界越层采矿,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林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非法采矿罪。法院以非法采矿罪,依法判处被告单位某石材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20万元;以非法采矿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林某以公司行为与自己无关为由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审理中,法院准确区分单位犯罪与直接责任人责任,明确实际控制人主体罪责,既对违法企业处以高额罚金,严厉打击违法企业违法开采行为,又精准追究实际管控人员的刑事责任,破解了此类案件“企业担责、个人脱罪”的治理难点,为我市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实现绿色发展提供了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
未经许可滥伐林木 两人获刑 并处罚金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被告人谢某、郭某经预谋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由谢某负责联络,郭某支付谢某4.7万元,安排工人及机械设备,将某地林木挖掘、粉碎、违法销售,获利人民币13300元。经查证,该林地属于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项目,已验收完成。经测绘,被毁林木面积为195.242亩,其中,107.101亩为乔木林地,88.141亩为其他林地。经行政部门对被毁林木现场进行勘查并核查资料,推算出被毁林木总立木蓄积为363.1343立方米。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郭某违反森林法,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法院以滥伐林木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以滥伐林木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谢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7万元、被告人郭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33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两名被告人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国家储备林是筑牢区域生态安全、提升水源涵养能力、维护生物多样性的关键生态工程。两名被告人未经许可,擅自采伐、毁坏大面积储备林林木,严重违反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法规,直接损害公共生态利益与国土生态修复成果。该案的审理,为我市林地资源管护、储备林项目长效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为区域生态安全和绿色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筑牢了坚实的司法防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