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宁”。近年来,新野县人民法院将执行工作与社会诚信建设深度融合,以“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为抓手,引导社会诚信,淳化社会道德,为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贡献了法治力量。
提示信用风险,聚焦源头预防。在诉前调解阶段,调解员对调解成功案件的义务人适时进行电话提醒,督促其主动履行调解协议,避免进入执行程序;诉讼阶段针对具有给付内容或履行内容的民事判决、调解案件,在裁判文书中增加执行通知书内容,在送达裁判文书时一同向当事人送达《执行和解建议书》和《失信警示函》,通过提前告知执行程序的方式及危害,积极提醒、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判决义务。执行阶段积极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提醒其不履行义务的信用风险。新野法院通过在立案、审判、执行各阶段多次提示当事人一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企业生产经营可能产生的影响,在源头上引导当事人充分认知信用风险,督促自动履行,以有效预防执行矛盾纠纷。
分级分类惩戒,精准动态管理。坚持“警示在先、惩戒在后,立信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确定“黄、灰、黑”失信等级,并分类采取对应的强制执行措施。对“黄”级被执行人采取警示、约谈为主的柔性惩戒措施;对“灰”级失信被执行人采取限制、监管、曝光为主的一般惩戒措施;对“黑”级被执行人采取司法强制、党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为主的严重惩戒措施。同时在三级信用惩戒制度的基础上,对被执行人信用按照履行状况进行可顺可逆的动态评价。
善用“和解建议”,促进双向共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时,一并送达《执行和解建议书》。对于有履行意愿的被执行人,经其书面申请并提交信用承诺书后,给予1-3个月的失信宽限期,宽限期内暂不纳失。同时对执行和解案件建立专门台账,由执行法官对照执行和解协议时间节点,大力引导案件当事人沟通协调,促进执行和解,以最大限度减小对企业被执行人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促进案件当事人“双向共赢”。
完善信用修复,强化守信激励。在执行接待中心设立执行和解窗口,常态化接待愿意主动履行或愿意达成执行和解的当事人。该执行和解窗口对于主动履行的当事人,为其出具《主动履行证明书》,帮助其修复个人信用。对有执行和解意愿的当事人,由法院委派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组织的调解员或律师作为和解员,组织当事人进行和解,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或促成当事人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达成执前和解协议,以此缩短办案周期,提高执行效率。2023年,民事裁判申请执行率为44.81%,在全市位居前列;营商环境案件平均结案用时仅28.09天,在全市位居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