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深刻把握高质量发展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坚持将释法答疑作为提升司法公信、优化营商环境的核心环节,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破产全过程,积极探索并深化“立审执破”一体化工作机制,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是强化源头识别与引导,畅通“立转破”渠道,批量化解避免程序空转
在立案登记阶段,将释法答疑作为识别潜在破产案件、引导当事人作出理性选择的首要关口。对于原告或被告一方涉及多个诉讼、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企业法人,立案窗口在送达诉讼材料时即附上《破产程序引导告知书》,主动向当事人、特别是债权人说明破产程序的制度功能、法律后果及相较于个别执行程序的集体清偿优势。通过对比分析“个别执行可能无财产可分”与“破产程序可能按比例受偿”的利弊,引导当事人理性评估,从源头上减少无效诉讼,促进“僵尸企业”快速、有序退出市场。如陈某诉新野某棉业公司一案立案中,通过系统检索,发现被告新野县某棉业公司在全市法院涉及诉讼及执行案件共16起。立案法官联动破产审判法官多次向各方债权人释明破产清算的集体清偿价值和程序效率,最终促成陈某等16名债权人一致同意申请该公司破产。法院快速审查受理,并通过简化审理程序,高效审结此案,一举化解了16起关联纠纷,实现了纠纷的批量化解,有力避免了程序空转。
二、深化审理阶段协同研判,顺畅“审转破”衔接,保障债权公平受偿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密切关注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和资产负债状况。一旦发现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条件,且可能存在重整价值或清算必要,即刻启动内部协同会商机制,由商事审判法官向破产合议庭通报情况,并就案件基本事实、债权债务关系、企业资产状况等共同研判。同时,向涉案企业及其股东、主要债权人进行“靶向式”释法答疑,详细解读破产重整、和解与清算的不同法律程序、申请条件及可能带来的法律效果,引导当事人适时提出破产申请,避免债务风险进一步扩大,为具有重整价值的企业提供再生机会。如在乔某某诉新野某纺织有限公司一案中,承办法官充分了解了当事人的诉求及被告公司的基本情况,通过关联案件检索发现该公司涉及多起诉讼及执行案件,且有部分财产正在执行处置中。承办法官并未就案办案、一判了之,而是主动向双方当事人释明破产程序的功能和优势,分析公司财产个别清偿给原告带来的不利及转入破产程序参与分配的好处;向被执行企业释明破产尽早启动对企业的好处、破产重整对企业纾困的重要意义及破产有利法定代表人信用重塑,最终使案件从审判程序平稳过渡至破产程序,为后续的资产清理和债权公平清偿奠定了基础,实现了从“审”到“破”的无缝衔接和困境企业的有效处置。
三、夯实执行与破产程序联动,打通“执转破”梗阻,推进终本案件清仓
对于在执行程序中经过“点对点”、“总对总”查控,确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企业法人,严格执行移送破产审查的标准和程序。在执行阶段,即向申请执行人充分释明“执行不能”与“破产清算”的区别与联系,阐明移送破产审查对于公平保护全体债权人的重要意义,消除债权人关于“程序空转”的误解。在移送过程中,执行部门与破产审判部门密切配合,就移送材料、财产接管、执行措施的衔接等问题进行充分沟通,并向被执行人告知其配合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确保移送顺畅、程序转换有序。今年来审结执转破案件5件,化解执行不能案件92起,偿还债务50余万元,为终本案件清仓、兑现公平正义、推进破产审判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支撑和保障。
下一步,新野县人民法院将深化释法答疑工作,确保各方当事人在每一个环节都能“听得懂、想得明、跟得上”,推动“立审执破”一体化机制向更深层次、更广范围发展,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杨彦杰 徐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