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10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南阳法院参与综治中心规范化运行工作开展情况,并发布相关典型案例。南阳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二级高级法官刘伟,立案一庭庭长王玉斌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南阳中院新闻发言人、政治部副主任赵晖主持。
案例1:某保险公司与赵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调解案
【基本案情】2024年10月,钱某驾驶的小型汽车与赵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钱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赵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钱某为维修受损小型汽车共花费维修费2.38万元,其在多次联系赵某协商赔偿事宜无果的情况下,向自己投保的某保险公司申请了理赔。某保险公司依约赔付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向赵某进行代位求偿。
【解纷过程】经当事人同意,法院将该案委托至综治中心开展先行调解。综治中心受理后,调解员向争议双方了解案情,及时厘清争议焦点。某保险公司主张依法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赵某表示自己的三轮摩托车因事故近乎报废,作为次要责任方未获任何赔偿,反需向对方支付赔偿款,难以接受,拒绝履行赔偿义务。调解员在梳理案情后精准施策,向赵某释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告知其作为事故次要责任方,需承担与其责任相适应的赔偿义务,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于法有据;同时向某保险公司说明赵某的实际损失及合理诉求,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针对赵某担心“赔了别人、自己损失没人管”的顾虑,调解员提出“损失互抵”的解决思路,以赵某的三轮摩托车维修费与其应支付的赔偿款进行抵扣。
经过调解员多次“背对背”疏导、“面对面”协调,结合事故责任划分情况,细致核算损失金额,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将赵某三轮摩托车维修费4800元在赔偿款中予以抵扣后,剩余1765.8元由赵某当场一次性支付给某保险公司,本案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本案系典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此类案件因事故责任认定复杂、双向损失交织,常常会衍生责任争议与连环诉讼。本案纠纷的根源在于事故造成的双向损失未获整体性解决,如果仅解决保险公司诉求,不仅无法彻底化解矛盾,还可能引发另案诉讼,徒增当事人诉累。调解员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实现“一调双解”,既高效化解了已诉纠纷,也一并解决了潜在矛盾,以最小的解纷成本实现了最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彰显了司法为民的温度与担当。
案例2: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某中学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案
【基本案情】2023年,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某中学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由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某中学供应空调设备。合同签订后,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依约履行供货及安装义务,某中学验收并使用,但未能按约定支付全部货款。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经多次催要未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下欠的380余万元货款。
【解纷过程】法院经初步审查认为,该案一方为急需资金周转的企业,另一方为承担公共教育职能的学校,直接进入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也将使企业陷入诉讼周期较长的困境。为平衡双方利益、实质化解矛盾,法院依据与综治中心建立的诉调对接机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案件信息推送至综治中心,启动联动调解。
调解员分别约见双方当事人,详细了解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资金压力,听取其关于货款拖欠影响正常经营的诉求;同时,核实某中学拖欠货款的金额、原因及当前财务状况,得知某中学对欠款事实无异议,主要困难在于财政审批流程较长、资金拨付存在滞后。在掌握双方核心诉求后,调解员多次与双方进行沟通。一方面,向某中学阐明合同法律效力及拖欠货款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强调诚信履约对维护教育机构公信力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向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解释学校资金审批的特殊性,引导其理性看待校方的实际困难。通过多轮沟通,双方对立情绪逐渐缓和,均表达了和解意愿。经调解,双方就还款金额和支付期限达成一致意见。为打消当事人后顾之忧,调解员引导双方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收到申请后及时对调解协议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并依法作出民事裁定,确认调解协议有效。该起纠纷从调解到完成司法确认,全程用时仅7天,既为企业节约了诉讼成本,也为学校争取到合理付款时间。
【典型意义】商事主体对解纷的效率和成本均有较高需求,而教育机构承担着为国育人育才的职责使命,需要稳定的教学秩序。本案是人民法院与综治中心协同发力,高效、妥善化解涉企、涉校纠纷的生动实践。调解过程中,法院专业优势与综治中心协调优势有机结合,实现矛盾纠纷精准分流、高效流转、快速化解,并通过司法确认赋予了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本案的成功化解,让企业以较低成本、较短周期保障了合法权益,也让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得以维持,兼顾了公正与效率,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3: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医疗机构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案
【基本案情】2025年,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医疗机构签订医疗设备采购合同,约定设备交付后一个月内付清全部货款。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约交付了设备,但截至付款期限届满,某医疗机构尚欠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30余万元货款未付。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多次催讨无果后,向综治中心寻求帮助,请求化解纠纷。
【解纷过程】受理案件后,综治中心启动涉企案件“绿色通道”开展纠纷调处工作,法院派驻综治中心诉服团队积极参与调解。调解员围绕案件情况与双方进行沟通,了解到双方对欠款事实及金额均无异议,核心分歧在于如何还款: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求一次性付清并支付利息,某医疗机构则以资金紧张为由请求分期付款并免除利息。找准症结后,调解员制定了“阶梯式”调解方案,核心思路是“以时间换空间,以诚信换优惠”,即通过让某医疗机构先支付部分货款,并分期结清剩余款项,尝试让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放弃货款利息的请求。经过多轮沟通和释法明理,调解员最终促成双方接受调解方案,达成一致协议,该纠纷从受理到达成调解协议,仅用时3天。
【典型意义】营商环境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土壤”,高效、温暖的纠纷化解服务,是滋养这片“土壤”的关键“养分”。本案的高效化解,是基层社会治理与优化营商环境深度融合的生动实践。综治中心整合解纷资源,实现纠纷“一站式受理、全链条化解”,大幅压缩纠纷化解用时,有效避免企业陷入冗长的诉讼程序,切实减轻了市场主体的时间成本与经济负担,彰显了柔性治理的优势,为化解同类商事纠纷提供可复制经验,有利于优化公正、高效、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4:孙某等45名农户与某专业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调解案
【基本案情】2014年以来,某县农村土地流转规模逐步扩大,但部分合作社因资金周转问题拖欠农户租赁费用,导致农户土地荒芜、矛盾激化。2025年10月,法院陆续收到45件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均为当地农户起诉某专业合作社,要求支付拖欠的土地租赁费用,并返还土地。
【解纷过程】考虑到这45件纠纷并非孤立,而是农村土地流转中普遍存在问题的缩影,若解决不当,可能导致农户因土地荒芜陷入生活困境、合作社因违约失去土地供应,影响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稳定性,引发连锁反应,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矛盾。经当事人同意,法院与综治中心对接,综治中心整合法院、司法局、村委会等多部门力量,开展联动调解。
经过走访,调解员明确双方争议内容为:农户要求“及时拿钱、拿回土地”,合作社要求“解决资金压力、避免连锁纠纷”。调解员采取分类别调解方式,向双方解释终止合同的法定条件和拖欠费用的法律后果。调解员用“土地是农民的根”唤起农户共鸣,安抚农户情绪,引导他们给予合作社解决问题的宽限期;向合作社释法说理,告知其农户无法收回土地可能引发租金持续增加、损失进一步扩大,长期拖欠租金将影响企业信誉、阻碍后续合作。有效的沟通促使双方理性看待争议、寻求在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在综治中心统筹下,各部门分工协作,综治中心负责实地调查、矛盾化解和群众沟通;司法局针对合同终止提供法律意见;法院负责法律指导和证据审查,确保调解协议的合法性;村委会协助合作社联系其他农户,调整租赁方案,确保合作社有稳定的土地供应。
经过多轮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双方解除租赁合同,合作社支付拖欠的租赁费用,农户拿回土地。45件租赁合同纠纷全部达成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联动调解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金钥匙”。“综治+”联动调解模式是“枫桥经验”在新时代的创新与发展,该调解模式打破了部门壁垒,推动司法专业性与多元调解灵活性的有机结合,将法律条文与乡土人情深度融合,让“案结事了人和”触手可及,让“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实践落地。这45件租赁合同纠纷的成功化解,既保障了农户合法权益,又为合作社找到了解决实际困难的出路,有效避免了矛盾激化,维护了乡村基层的和谐稳定,是“综治+”调解模式的生动实践,是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的有益探索。
案例5:徐某与胡某离婚纠纷调解案
【基本案情】徐某(男)与胡某(女)于1988年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婚后育有一子,现已成年。胡某离家出走十余年后于近期归家,徐某要求离婚,胡某同意离婚,双方到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时,发现结婚证遗失,民政部门无其婚姻登记的电子档案,纸质档案也无法查到,不能通过民政部门解除婚姻关系。无奈,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解纷过程】法院经初步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无法提供婚姻登记证明引发的特殊离婚纠纷,若徐某所述属实,本案婚姻关系成立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以前,即便双方不能提供婚姻登记证明,也构成事实婚姻,但相关情况需要向当事人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户籍机构、村(居)两委了解核实。考虑到综治中心与相关基层单位的联络对接更紧密,由综治中心参与调查核实的效率更高,法院向当事人释明了综治中心化解此纠纷的职能优势。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法院与属地综治中心联系,联合开展化解工作。
调解过程中,法院指导调解员采取“同心”调解法推动纠纷有效化解。针对徐某情绪比较激动的状况,调解员没有急于询问其结婚登记情况,而是耐心倾听他们十余年来的婚姻困境和急于“解脱”的迫切心情,并积极作出回应,调解员的“同情心”和“同理心”有效缓解了当事人“办事无门”的焦虑和不满情绪。随后,调解员逐步将当事人的注意力引导至解决问题上来。针对徐某对离婚需要提供婚姻登记证明的不理解,调解员结合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告知其离婚需以存在合法婚姻关系为前提,同时向当事人说明了“事实婚姻”的概念,引导当事人理解查明婚姻事实的重要性。针对徐某不知道如何证明婚姻事实的问题,调解员告知其需要配合调查核实,并告知了核实情况与诉称不一致的后果。坦诚的沟通,有效降低了徐某的过高期望,同时也让徐某稳定情绪等待调查结果。综治中心牵头协调相关部门调取了当事人户籍档案、子女生育证明等材料,并确认相关婚姻登记材料无法查实;调解员到徐某住所地村委会核实徐某所述情况,由村委会出具证明材料。经调查,双方婚姻关系确实存在,且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经调解,双方同意离婚,并就财产分割协商一致,法院为当事人出具调解书。
【典型意义】本案在化解过程中,综治中心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优势,凝聚司法、行政、基层治理等单位力量,通过调档、走访等方式查实涉案婚姻情况,是成功化解纠纷的前提和关键;法院切实履行指导调解职能,指导调解员通过同心换位缓解当事人对立情绪,通过明理释法为当事人厘清案件脉络,通过坦诚沟通平衡当事人心理预期,最终通过走访调查推动了矛盾纠纷实质化解,让“同心”调解法在综治调解中绽放光彩。本案的成功化解,是法院联合综治中心精准破解事实婚姻解除司法难题的生动实践,对处理年代久远、手续缺失的离婚纠纷具有重要示范价值。
案例6:张某等70余名农民工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调解案
【基本案情】张某等70余名农民工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提供劳务。工程结束后,经结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支付张某等劳务报酬70余万元,张某等人多次向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讨要无果。无奈之下,工人代表到综治中心要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70余万元。
【解纷过程】综治中心受理纠纷后,第一时间启动涉民生案件调处“绿色通道”,法院派驻综治中心的诉讼服务团队迅速响应,为调解工作提供专业的法律指导。
面对复杂的群体性纠纷,调解团队首先分类梳理各方意见:农民工代表强烈要求立即支付欠款,情绪焦灼;企业方承认欠薪事实,但表示因资金周转困难,请求宽限时日。双方在“付不付”上无分歧,核心争议聚焦于“何时付、如何付”。考虑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欠薪问题涉及工人众多,从有利于矛盾纠纷调处及方便当事人的角度出发,该矛盾适宜就地调解,最终商定组织双方现场调解。调解中,调解员一方面引导务工人员理性表达诉求,另一方面向企业方阐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明确拖欠工资的法律后果,促使其正视问题、拿出诚意。在争议焦点清晰、双方意愿趋近的基础上,调解员制定了“分期履行、司法确认”的调解思路:企业根据资金情况制定可行还款计划,农民工接受分期支付方案,双方共同申请司法确认。经多方协调,最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张某等农民工就工资支付问题达成调解协议,派驻诉服团队依当事人申请作出民事裁定,确认调解协议有效。
【典型意义】本案的成功化解不仅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节约了诉讼成本,还有效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实现“一案结、多案解、多方共赢”的良好社会效果。此案也提醒用人单位,务必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尊重务工人员的辛勤付出,按时足额支付劳务报酬,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务关系。同时,劳动者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也要合理表达诉求,选择最适当的维权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7:周某与李某相邻关系纠纷调解案
【基本案情】李某房屋与周某相邻,双方建房时曾因宅基地边界范围产生争议,后经双方协商,明确相邻的20公分巷道归周某所有,自此双方相安无事。2024年冬,李某修建一个伸出巷道的烟囱,油烟直接熏烤到周某的房屋墙体,导致墙体表皮剥落,双方为此又产生纠纷,周某在多次与李某沟通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拆除烟囱,不得在该巷道内设置任何障碍物。
【解纷过程】考虑到本案系邻居之间的相邻关系纠纷,且案件事实比较清楚,法律关系比较明晰,适宜先行调解。经征得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将案件委托至综治中心开展先行调解。接收案件后,综治中心调解员立即协同该村村委工作人员组织双方开展首次调解,但因双方矛盾较大,且情绪激烈,调解工作难以推进。调解员在充分了解案情后,与村委工作人员共同研判确定了调解思路,先是采用“背对背”调解方式分别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从情、理方面向双方阐明“远亲不如近邻”的邻里观,建议双方搁置对立情绪,回到解决争议本身上来,避免问题久拖不决;再组织双方“面对面”调解,指出李某在巷道内搭建烟囱的行为确实给邻居房屋带来不利影响,若安全隐患持续存在,恐造成更大的财产损失,于双方均无益,法院适时介入提供法律指导,向当事人讲述“相邻权”的相关法律规定,经多方共同努力,李某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当之处,同意限期封堵烟囱,双方达成和解。
【典型意义】相邻关系纠纷往往呈现出事小积怨深的特点,此类纠纷的妥善调处不仅关系到邻里关系的修复,更直接关乎乡村基层的和谐稳定。本案通过法院指导和综治调解相结合,以“背对背+面对面”的调解方式,向当事人释明“相邻权”的法理以及“远亲不如近邻”的情理,最终将一起因相邻权受到侵害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使得邻里关系得以修复。该起案件的成功调解,是对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坚持与发展,也是对我国“和为贵”优秀传统文化的践行与弘扬。(李宛 黄一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