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邓州市人民法院张村法庭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既高效化解了经营鲜肉生意的陈某与经营餐饮店的丁某之间的货款矛盾,又以柔性司法守护了双方的经营生计,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原告陈某是一名从事鲜肉生意的个体经营者,被告丁某则经营着一家餐饮店。2023年2月28日,丁某从陈某那里采购了一批肉品,陈某按约将新鲜肉品交付后,丁某却未能足额支付货款。因多次催要无果,陈某遂将丁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拖欠的货款14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刘庚滔第一时间梳理案件细节,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丁某并非恶意拖欠货款,而且在原告起诉后,又陆续偿还了部分欠款,实际尚欠货款金额为10000元。考虑到原、被告均是个体经营者,餐饮店的经营周转与肉品商户的货款回笼直接关系到双方的生计,法官决定联合驻庭调解员老马,以调解为突破口,既保障原告的合法债权,也为被告争取合理的还款空间,避免矛盾升级影响双方后续经营。
法官主攻“法”与“理”,严肃但不失温度地向被告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明确指出拖欠货款不仅有违诚信,更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他又耐心倾听被告的经营难处,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律的刚性与温度并存。
一旁的驻庭调解员老马则主攻“情”与“和”,作为扎根基层多年的“老调解”,老马最懂乡里人情。他结合自身多年的基层工作经验,拉着原告陈某的手唠家常:“老陈啊,咱都是做小生意的,风吹日晒不容易。但他这店也是街坊邻里的饭桌子,他也不是故意赖账。咱法官都给出路子,分期给,你看看咱退一步,以后生意还能常来往。”
一边是严谨的法律定性,一边是走心的情理劝导,法官与调解员一严一柔、一刚一柔,形成强大合力。原告陈某的态度逐渐软化,被告丁某也诚恳表态愿意分期履行。在法官的悉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最终放下隔阂、达成一致:被告丁某分两期支付原告陈某货款共计10000元。
针对基层小微经营者之间的矛盾,邓州法院坚持“能调则调、调判结合”的原则,用足用好小额诉讼程序,既缩短了办案周期、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又以柔性司法化解了矛盾,避免了“赢了官司、丢了生意”的尴尬局面,积极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发展保驾护航。(邓州法院:唐志浩、朱小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