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法院:释法说理促调解,犬伤赔偿当庭清


记者 李雯琼

2026-04-20 来源:南阳广播电视台

    近日,邓州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经法官释法疏导,被告当场微信转账2000元赔偿款,原告自愿承担诉讼费,纠纷在庭前得以圆满化解。

    2025年9月的一天晚上,海某骑行途经路口时,被李某饲养的一只未牵绳、未戴嘴套的中大型柴狗咬伤右腿。海某就医后支出医疗费(含疫苗及血清费用)2997.3元,并主张因伤休养30天产生误工费3000元。李某最初承诺担责,事后却推诿拒赔。海某报警并留存笔录,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审理中,双方对医疗费的合理性存在分歧。被告质疑“注射血清后再打疫苗”的必要性,认为相关费用过高;原告则坚持认为诊疗花费均属合理必要。

    承办法官在庭前调解阶段并未急于排期开庭,而是先采取“背靠背”方式分别与双方沟通。向被告释法明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规定,饲养人未尽到管理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调解中,法官并未直接评判原告的治疗是否“必要”,而是向双方客观介绍了犬伤处置的权威诊疗规范。根据规范,对于此类暴露级别的犬伤,“血清+疫苗”的联合使用属于常规诊疗流程。这一客观信息的引入,帮助被告理解了原告医疗费用产生的医学背景。同时,法官也客观地向原告释明了赔偿请求的法律标准:根据法律规定,侵权赔偿以“合理且必要”为限,误工费等主张需要相应的证据支撑。这让原告理性认识到,部分诉求在诉讼中可能存在不被支持的风险。

    在双方对各自处境的利弊都有了清晰认知后,法官引导二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赔偿数额。最终,双方各让一步,顺利达成和解:被告李某当庭通过微信转账向原告海某支付赔偿款2000元。

    这起纠纷虽小,却是法官践行“如我在诉”理念的生动写照。释法明理,不偏不倚;柔性调解,当庭履行。既让饲养人认清责任,又为受害者讨回公道,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邓州法院:李吉、朱小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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