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周边交通安全,事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社会治理的重点环节。然而,未成年人违规骑行非机动车上路引发的交通事故,时常触碰安全红线。近日,桐柏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未成年人骑行电动自行车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通过依法明晰权责、耐心调解疏导,有效化解双方矛盾,同时为未成年人交通安全筑起法律警钟。
2024年9月,王某驾驶中型客车行驶至某中学门前路段时,与未满16周岁的张小乙骑行的电动自行车(搭载同未满16周岁的张小甲)发生碰撞,造成两名未成年人不同程度受伤。
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客车驾驶人王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骑行者张小乙未满16周岁违规骑行电动车且载人,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乘车人张小甲无责任。受伤后,两名未成年人及时就医,其中张小甲的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因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张小甲、张小乙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诉至桐柏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张小甲、张小乙各项损失13万余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立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原则,快速梳理案件证据、厘清事故核心争议。考虑到案件事实清晰、双方均有化解纠纷的意愿,为高效解决矛盾,法官决定采用调解方式处理。
调解过程中,法官结合事故责任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医疗费用票据等证据,向双方当事人详细释明未成年人骑行电动车的法律红线、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划分标准及监护人的法定职责。一方面,向被告方强调伤者为未成年人的实际损害情况,争取其对赔偿诉求的理解与支持;另一方面,耐心引导原告监护人认识到未成年人违规骑行的过错及自身监护责任,理性看待责任划分,避免矛盾激化。经过法官多方协调、悉心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圆满化解,既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也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较弱,交通安全需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守护。家长要加强日常监管,杜绝未成年人违规骑行、横穿马路等危险行为;学校要常态化开展交通安全主题教育,强化学生安全意识;机动车驾驶人员途经学校、小区等人员密集路段时,应减速慢行、主动避让,共同防范交通事故发生,为未成年人营造安全的出行环境。(桐柏县法院:贾舒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