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两个人同舟共济的承诺。然而,当一方背弃誓言,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有配偶仍与其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并将夫妻财产赠与他人,另一方的权利能否得到保护?近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婚内出轨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案,给出了明确答案。
基本案情:夫妻一方移情别恋,五年转账38万元
宋某与高某系夫妻关系,双方自2009年结婚至今未解除婚姻关系。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2018年开始追求乔某,多次向乔某转账,双方逐渐建立恋爱关系。
2020年5月至2025年6月期间,双方互有转账,高某向乔某转账38万余元,其中多次包含特殊含义“520”“1314”;乔某向高某转账20余万元。
宋某以高某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乔某的行为无效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乔某返还不当得利款。
乔某辩称,其与高某自2025年5月才发展为情人关系,之前高某转账系对其追求的赠与,以及双方之间合作开店、共同买车的投资款,并非赠与,不应该返还。
法院审理:是赠与还是投资?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高某在与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乔某发展为情人关系,这一行为本身就违反了夫妻间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也违背了公序良俗。高某未经宋某知情且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大额共同财产无偿赠与给乔某,明显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系无权处分行为,侵害了宋某的合法财产权益,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全部予以返还。
关于返还的具体数额,法院经庭审查明,高某向乔某转账38万余元,因双方互有转账,应扣除乔某向高某转账的20余万元,乔某无法定事由取得不当得利款为18万余元,应当返还给原告。
关于乔某辩称高某向其转款系用于合作投资开店和买车的辩解理由,经法院查明,认定其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系投资关系,且高某不予认可,故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经审理,法院判决乔某返还宋某18万余元。乔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法律为家庭财产上“安全锁”
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不仅是法律的明确规定,更是维持婚姻关系的道德底线。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突破道德底线、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不仅违背家庭伦理,要受到道德的谴责,更不受法律保护。
受伤害一方要注意收集、保存证据,作为起诉依据。第三者也应恪守社会公德,不要充当第三者的角色接受他人财物,害人害己,最后不仅要面临道德的评判和谴责,还要承担因赠与行为无效返还财物的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第一款: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范辛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