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想到这笔钱还能要回来,方城法院的法官真的帮了我们大忙!”近日,在方城县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程长春的主持调解下,一起历经数年、辗转多个诉讼程序的纠纷案件终于圆满化解。申请执行人熊某拿回了期盼已久的装修工程款,四名被告股东分别就其抽逃出资或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了相应责任,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终本案件成“死结”:装修公司人去楼空,债权人维权无门
案件要追溯到2019年。原告熊某与某装饰公司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将两处房屋交给该公司装修,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90000元装修费用。然而,某装饰公司未按约定履行装修义务,工程迟迟无法推进,最终“烂尾”。
熊某无奈之下将某装饰公司诉至某法院。2022年8月,该法院作出判决,解除双方合同,判令某装饰公司返还熊某工程款7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判决生效后,某装饰公司拒不履行,熊某申请强制执行。然而,经该法院全面调查,某装饰公司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4年11月,该案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意味着执行程序暂时中止,熊某的70000元债权似乎成了一笔“坏账”。
抽丝剥茧查真相:公司成立即抽逃出资,资本“空壳”浮出水面
在公司登记信息中,熊某看到了一丝希望。经调查,某装饰公司的前身——南阳某信息技术公司于2012年2月成立,注册资本200万元,股东宋某、马某各认缴出资100万元。然而工商档案显示,2012年2月14日,二人将100万元出资款分别转入公司验资账户,短短两天后的2月16日,这200万元便从公司账户全部转出,分别流向宋某、姬某、李某等多名案外人的账户,资金“一日游”后便消失殆尽,未在公司账户留分文。
“转入即转出”,时间之短、金额之大,明显不符合正常经营逻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的,应当认定为抽逃出资。宋某、马某的行为,正是典型的抽逃出资行为。
此后,公司历经多次股权转让:2013年8月,宋某将所持股权转让给本案被告井某和张某,马某也将股权转让给井某。井某持股198万元,占99%,张某持股2万元,占1%。而某装饰公司资本始终处于“空壳”状态,从未真正以自有资金对外承担经营责任。
保全加码+调解提速:刚柔并济促和解
2026年,熊某将宋某、马某、井某、张某四名被告一并诉至方城县人民法院,要求宋某、马某分别在抽逃的1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某装饰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要求井某、张某分别在未出资的198万元、2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为防止被告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原告熊某同时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方城县人民法院民二庭程长春法官受理后迅速作出裁定,依法冻结了被告名下的相应财产,给被告方形成了有力的法律压力。
保全措施到位后,程法官并没有简单“一保了之”,而是坚持“调解优先、诉讼断后”的纠纷化解理念,充分运用“法院+”多元解纷机制,认真梳理案件事实,主动联系各方当事人,深入分析案件的法律适用和各方利弊。
调解过程中,程法官精准锁定争议焦点——四名被告是否应就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方面,法官向抽逃出资的股东详细阐释《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义务的强制性规定,明确指出“转入即转出”的资金流水本身即可构成抽逃出资的初步证据,被告若无法举证证明资金系基于正常交易,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法官积极与债权人熊某沟通,引导其在法律框架内合理主张权利。经过多轮“背靠背”沟通和耐心释法析理,双方当事人最终放下对立情绪,在法律框架内达成了调解协议,四名被告分别在抽逃出资或未出资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并当场履行。
案件以调解方式圆满结案,不仅避免了当事人之间陷入旷日持久的诉讼拉锯,更重要的是为债权人熊某挽回了实际经济损失。这种化解矛盾的方式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的温度与智慧,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单位:方城县人民法院 程远景 李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