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法院:合伙创业 “致富群”为何变“致负群”?


记者 李雯琼

2026-06-04 来源:南阳广播电视台

口头约定就能开店?钱给出去还能要回来吗?合伙人发生纠纷谁拿出证据?许多合伙创业的“坑”,都藏在当初没说清的那几句话里。近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给类似行为的法律风险提供了指导。

基本案情:

2025年8月,张某、李某与赵某三人口头约定共同从事宠物买卖生意,并建立了名为我在南阳卖狗发家致富的聊天群用于日常沟通。这个充满美好憧憬的群名,却未能带来预期的财富,反而成为了纠纷的见证者

8月7日,李某称需要资金购买宠物狗,赵某受张某委托向李某转账1000元,同日张某又自行转账3300元,合计4300元交由李某用于购狗。

随后,三人协商决定为宠物狗购置药品,李某联系了药品卖家,将对方提供的收款码发至微信群内,告知张某可直接扫码支付。9月3日,张某通过李某发送的收款码分三次支付了1762元药品费用。

然而,张某最终只收到了价值225元的药品,既未收到宠物狗,剩余1537元的药品不知所踪。

张某要求李某返还全部款项5837元,遭到拒绝,遂将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一、口头合伙协议的法律效力

本案中,三人仅通过口头约定建立合伙关系,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口头合伙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发生纠纷时,合伙人往往因缺乏书面证据而难以举证证明各自的权利义务。因此合伙经营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出资方式、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等重要事项。君子协定在利益面前往往不堪一击。

二、合伙财产的管理与监督

本案中,李某作为合伙事务的执行人,收取了张某的购狗款4300元,但在未能完成购狗任务且无法说明资金去向的情况下,拒绝返还出资。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规定: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李某将第三方的收款码发至群内,是否意味着其已经完成了委托购药义务? 答案是否定的。李某作为合伙事务执行人,有责任确保交易安全、资金流向明确。其仅起到中介作用将收款码转发,并不能免除其对交易真实性和完整性的监督责任。

三、举证责任的分配

张某主张未收到宠物狗和足额药品,需要提供相应证据。在本案中,微信群聊天记录、转账凭证成为了关键证据。但值得注意的是,李某作为资金收取方和事务执行方,应当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货物的交付承担举证责任。若李某无法证明其已将4300元用于购买宠物狗,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经审理后,法院判决李某返还张某购买宠物狗款项4300元,购买药品的款项因涉及案外人,故未处理。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在案件已经生效。

法官提醒:

熟人合伙更需生人契约。本案三人因熟人关系选择口头合伙,忽视了法律风险防范。在合伙经营中,越是熟人越应明确规则,避免碍于情面埋下纠纷隐患。

资金监管不能一言堂。合伙经营中,资金的收取、使用、支出应当公开透明,建立共同的财务监管机制。本案中,资金全部由李某一人经手,缺乏有效监督,为纠纷发生创造了条件。

第三方交易需留痕。通过第三方收款码支付时,应当明确交易对象、商品明细、交付方式,并保留完整的交易凭证。本案中,张某通过李某提供的收款码付款,一旦出现问题,责任主体难以确定。

小本生意也要有法律意识。5837元的标的额虽不大,但反映出的法律风险却不小。许多创业者认为小生意不用那么麻烦,正是这种心态导致了后续的维权困难

合伙经营是创业的重要形式,但合伙不是简单的“搭伙过日子”,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关系。因此,合伙经营应注意以下几点。合伙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责利;合伙中:规范财务管理,定期对账公示;纠纷时:及时固定证据,依法理性维权。法律是创业的护身符,只有将法律意识前置,才能真正实现“发家致富”的美好愿景。(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乔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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