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想到不用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就能这么快拿到被拖欠的工程款!”近日,申请人杨某在收到445万元案款到账通知后,连声称赞。
这是方城县人民法院积极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的生动实践,也是方城法院在二审调解后、执行立案前,通过保全财产直接扣划方式,实现债权人权益“一步到位”。
一审保全打基础,二审和解定履行
杨某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498万余元的清偿责任。审理期间,杨某申请财产保全,方城法院依法冻结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另案执行款中的应得款项。
案件进入二审后,双方在法院组织下达成了调解协议: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诺于2026年5月30日前向杨某支付445万元。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杨某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一审法院申请扣划已被保全的财产。
执前扣划,让保全成果“变现”
面对“二审已和解、履行期已过、尚未申请强制执行”的特殊节点,如何避免杨某诉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案再次进入漫长执行程序?方城法院民二庭承办法官程长春迅速启动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
经审查认为:本案情况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政策的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规定:“财产保全阶段已经足额控制无需变价的财产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经债权人申请,审判部门可以用原案号作出扣划裁定,并通知执行部门将案款划付给债权人。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务人要求通过人民法院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部门负责办理。”本案中,一审保全阶段已经足额控制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应的执行款;二审调解协议确定的履行期限(2026年5月30日)已经届满;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付款义务;杨某作为债权人,向法院提出了扣划申请。四个条件全部具备,据此,程长春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并同步向法院执行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保全的445万元款项直接划付至杨某账户。从申请到款项到账,用时不到一个星期,案件未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方城法院将进一步完善“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在财产保全、调解、诉讼等各环节主动嵌入履行保障措施,让更多矛盾纠纷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得到实质性化解,以更高效的司法服务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方城县人民法院 程远景 李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