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法院:倾力调解化纠纷,护权益更护亲情


记者 李雯琼

2026-07-16 来源:南阳广播电视台

    近日,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亲属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承办法官准确研判矛盾根源,坚持调解优先,从法理与情理双向切入,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实现了纠纷实质化解与亲情关系修复的有机统一。

    原告小李、小红系夫妻,被告小明、老张系母子。其中,小李系小明之舅父,小红系小明之舅母。2008年7月,老张夫妇将其自有三层楼房中的第三层以12.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小李夫妇,房款当日付清。2022年,老张夫妇就该整栋房屋办理了不动产权属登记。2023年,双方签订《售房协议》,约定老张夫妇以20万元回购上述房屋。协议签订后,老张夫妇仅支付6万元,余款至今未付。2025年,老张丈夫病逝,继承问题使双方矛盾进一步加深。小李夫妇遂诉至法院,请求老张及小明支付剩余购房款及相应利息。

    承办法官梁雅婷梳理案情后认为,该案法律关系明确,争议焦点清晰,但双方系亲属关系,判决虽能结案,却难以实质性化解矛盾。为此,决定将调解作为优先方案,力求在解决纠纷的同时修复亲情。

    庭审中,法官充分听取双方陈述,一方面围绕房屋买卖、合同履行、遗产继承等法律规定细致释法,帮助当事人厘清权利义务边界;另一方面立足亲属情谊,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理性对待争议。

    经法官多次沟通疏导,双方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庭支付原告购房款6万元并履行完毕;原告在约定期限内腾退房屋并交付;款项与房屋交接完毕后,双方就案涉事宜一次性了结,互无纠葛。本案中,承办法官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将法律适用与矛盾化解有机结合,既依法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又避免了亲情关系的彻底破裂,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通讯员:刘洋卓、郭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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