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阳出台《南阳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方案》提出,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全面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为抓手,深化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管机制,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建设现代化省域副中心城市提供支撑。
总体目标
2023年年底前,完成全市主要河流及重点湖库排污口排查,并完成80%的溯源和30%的整治任务。2024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主要河流及重点湖库排污口溯源,完成70%整治任务。2025年年底前,完成全市所有排污口排查;基本完成全市主要河流及重点湖库排污口整治;建成技术体系科学、管理体系高效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体系。
全面开展排查
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的原则,开展地毯式摸排,摸清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口底数,建立管理台账并动态更新。依据《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1232—2021)要求,区分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4种类型,结合历次排查成果,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深入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一级排查为开展无人机航测或卫星遥感解译工作,分析辨别疑似排污口,为后续工作提供靶向;二级排查为人工徒步现场排查,组织人员重点对工业园区、人口集聚区、环境敏感区等区域的疑似排污口和历史排污口的相关信息进行实地确认,核实排污口基本信息,现场人工核查时,同步开展初步溯源和监测工作;三级排查是在一、二级排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有问题的排污口,组织专家利用无人船、水下机器人等先进设备,开展信息复核、重点区域精细核查和查漏补缺,对难以确认的排污口进行重点攻坚,加以质量控制,形成入河排污口名录。
开展监测溯源
根据排污口排查情况,按照“有水必测、有污必溯”的原则,制定排污口监测方案,组织开展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监测因子包括水温、浊度、电导率、溶解氧、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等9项基本监测指标和排污口特征因子。按照生态环境部入河排污口溯源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组织开展溯源分析,综合运用资料溯源、人工排查、技术溯源等方式开展溯源,重点溯清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使用状态、污水来源、受纳水体的环境保护要求、存在的环境风险隐患等信息,形成1个排污口对应1个污染源或1个排污口对应多个污染源的溯源结果。
推进分类整治
明确整治要求。排污口整治要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治理,以截污治污为重点,与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污水管网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能力提升等统筹安排,解决污水管网混接、错接、漏接等难点、痛点问题。要制定整治方案,逐一明确排污口整治具体措施、时间节点、责任主体等,并建立整治销号制度,通过“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实现排污口数量压减、布局优化、设置规范,最终形成需要保留的入河排污口清单。坚持实事求是,稳妥有序推进整治工作。对问题简单,能立行立改的,可在排查或溯源阶段直接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整治;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要统筹有序开展,严防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治的,可合理设置过渡期。排污口整治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排查出的入河沟渠及其他排口,由属地政府结合黑臭水体整治、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及河湖生态修复等统筹开展整治。
严格排污口设置
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等规划区划,要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工矿企业、各类开发区(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明确审批权限。由生态环境部审批的建设项目、位于省界缓冲区河湖和存在省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批,由生态环境部长江、淮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并纳入属地环境监督管理体系;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的建设项目、存在市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批,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实施;除由国家、省负责审批的入河排污口外,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位于市辖县区边界水体和存在县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批,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实施;其余入河排污口的审批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实施。处理厂排污口外,要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设置排污口。
严格执法监管
明确部门职责。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负责指导工业排污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排查整治;工信部门负责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工业排污口排查整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排查整治;水利部门负责根据河道及岸线管理保护要求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指导大中型灌区排口排查整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排查整治、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排查整治;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排污口排查整治。
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县级自查、市级核查”的排污口现场检查机制,制定年度计划,定期开展自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各类开发区(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督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要适当加大监测频次。充分发挥河湖长制、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以及地方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机制作用,统筹推进相关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研究符合种植业、养殖业特点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模式,探索城市面源污染治理模式,将排查出的农业排口、城镇雨洪排口及其他排口纳入管理。
加大执法力度。生态环境部门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管借道排污的,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