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河南省人社厅近日印发通知,要求各地高度重视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切实加强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
用人单位要结合作业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和调整劳动者高温天气工作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严格落实《关于保障高温作业劳动者有关权益的通知》(豫人社规〔2022〕8号)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15元。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纳入用人单位工资总额,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要在高温天气户外工作场所或高温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防暑降温设备设施,为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等,营造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对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要及时协商调整工作任务,对出现中暑等症状的劳动者立即采取相应救治措施。
对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未向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以向用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