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是国际家庭日。5月14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南阳法院家事审判司法审查报告》,并发布家事审判典型案例。
妻子生病致残 丈夫应给予帮助
刘某(男)与李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17年办理结婚登记,但未生育子女,2021年双方产生矛盾后开始分居生活。2023年李某患脑出血,造成神志不清,生活不能自理,刘某一直未前往探视,也未给予照顾。现刘某起诉要求离婚,李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刘某给付经济帮助。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在与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患病导致偏瘫,生活不能自理,无法获得经济收入,且需长期服药,生活陷入困难境地。二人虽都同意离婚,但刘某应当在经济上给予李某一定的帮助,法院最终判决准许刘某与李某离婚,并酌定刘某给付李某一次性经济帮助金5万元。
丈夫实施家暴 法院止暴解纷
金某(男)与朱某(女)经人介绍相识,于2022年初办理了结婚登记,金某向朱某支付彩礼19万元。婚后月余,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并发展为肢体冲突,朱某报警,警方对金某出具《反家庭暴力告诫书》,告诫金某不得再实施家庭暴力。2个月后,金某与朱某再次发生矛盾并开始分居。2023年初,金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由朱某返还彩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金某、朱某婚前认识时间较短,婚后不能正确处理夫妻矛盾,婚后3个月即彻底分居。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和过错程度,法院最终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酌定朱某向金某返还彩礼8万元。
抢夺并藏匿孩子 不能获得抚养权
闫某(男)与秦某(女)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子,后2人发生矛盾分居,孩子于2024年5月后开始跟随秦某生活。2024年11月,闫某将孩子强行从秦某处接走,带至外地,并拒绝告知秦某孩子的下落。闫某与秦某为离婚及孩子抚养事宜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抚养权应当根据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予以认定。秦某在抚养孩子期间,并未对闫某探望孩子设置任何障碍,闫某不顾孩子成长过程中离不开父母双方的身心需求,强行带走孩子,且未将孩子的具体下落或所在地告知秦某,致使秦某无法正常对孩子进行探望,明显对孩子身心健康成长不利。闫某以争夺孩子抚养权为目的带离孩子,既有违公序良俗,也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更不能因其抢夺、藏匿孩子而据此认定孩子跟随其生活,法院最终判决孩子由秦某抚养。
婚内出轨致离婚 共同财产会少分
张某(女)与陈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双方婚后购买有多处房产,后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称陈某婚内出轨他人给其带来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其作为无过错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多分,陈某应当不分或少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诚,互相尊重,张某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陈某婚内出轨的事实,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致使夫妻离婚,陈某对此存在重大过错,张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多分财产,法院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最终判决张某适当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祖父母探望孙女遭阻挠 依法获得探望权
贾某(男)系独生子,其与张某(女)结婚后生育一女,后张某与贾某离婚,女儿跟随贾某及祖父母共同居住生活。2023年,贾某因意外去世,其女儿开始跟随母亲张某生活。由于张某与其女儿祖父母存在矛盾,2024年,其女儿的祖父母欲探望时,其女儿的母亲及外祖父母一直不予配合。其女儿的祖父母无奈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保障其探望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祖父母作为孙女的直系血亲,对孙女享有亲属关系上的权利义务。祖父母探望孙女是寄托个人情感的需要,是保障未成年孙女健康成长的需要,也是祖孙之间亲情连接和延续的重要方式,法院最终判决祖父母每3个月可探望孙女一次。
夫妻平等享有生育权 妻子终止妊娠不违法
刘某(男)与齐某(女)经人介绍认识后办理了结婚登记,刘某支付齐某彩礼共计25万元。齐某怀孕后双方产生矛盾,刘某怀疑齐某所怀胎儿非其亲生。刘某与齐某书面约定,若经鉴定孩子是刘某亲生,双方离婚,并且刘某不再要求返还彩礼。后经鉴定,刘某与胎儿符合生物学亲子关系,而齐某最终选择终止妊娠。刘某以齐某侵犯其生育权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齐某返还彩礼并赔偿精神损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齐某依据书面协议主张不再返还彩礼与法律相悖,不予支持,且妻子有终止妊娠的自由。考虑到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已共同生活,齐某因刘某的不信任而与其产生矛盾并最终流产的事实,法院最终判决齐某酌情返还彩礼7万元,对刘某要求齐某赔偿精神损失的诉求不予支持。
继父履行抚养责任 继子女应承担赡养义务
李某(男)与杨某(女)系重组家庭。1992年,杨某携儿子李某甲与女儿李某乙、李某丙来到李某家共同生活,李某与杨某共同将3个孩子抚养成人。现李某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且无其他收入来源,但3个继子女却不愿赡养李某,李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3名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继子女对履行了抚养义务的继父或继母负有赡养义务,最终判决3名继子女每人每月支付李某赡养费500元,并由3人平均分担李某的医疗费用。
沾染恶习屡不改 丧失孩子抚养权
赵某(男)与罗某(女)在结婚后生育一子,后二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罗某抚养。罗某对儿子在学习、生活等方面管束严格,导致孩子与罗某发生争吵。2022年初,赵某将孩子带走抚养。赵某与罗某为争夺婚生子抚养权提起诉讼,赵某要求将孩子的抚养权变更为自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某目前并不存在无力继续抚养、不尽抚养义务或虐待被抚养人等情形,对儿子在学习生活方面的管束也是为孩子健康成长,属于正常的教育行为。赵某曾因吸食、贩卖毒品于2018年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在2022年7月再次被公安机关检测出毛发中存在甲基苯丙胺成分,存在再次吸食毒品的行为。尽管其孩子表示其愿意随赵某生活,但其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心智并不健全,对一些事物的认识尚不成熟,法院考虑到赵某涉毒事实,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最终判决驳回赵某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