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政府正式印发《南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对象、流程、方式等进行了全面规范。这标志着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迎来重大变革,将进一步提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为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据了解,我市自2005年起开始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相关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失效。随着2021年7月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收体制发生重大调整。此次《办法》出台,将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完善征收流程,确保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收尽收。
《办法》明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遵循“产生者付费”原则,征收范围涵盖市中心城区的卧龙区、宛城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等多个区域,征收对象包括该范围内所有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办法》指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从垃圾中转站(临时收集点)到处理场所的收集、运输及无害化处理等环节,不包含物业管理区内的清扫保洁和垃圾运输至中转站(临时收集点)的费用,且不涉及餐厨垃圾处理费。
部门职责方面,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业务管理,税务部门承担具体征收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费监督检查,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征收管理工作。
征收流程上,先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普查应征信息,经城市管理部门核定后推送至税务部门,再由税务部门通过涉税渠道征缴入库,缴费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场所办理。
缴费方式因征收对象而异:居民方面,抄表到户的由供水企业代收,总表转供水或管网未覆盖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收或督促其通过“电子税务局”等渠道缴纳;非居民方面,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需凭缴费通知书申报缴纳,集中经营场所由经营者按通知缴纳,沿街门店由相关部门督促缴纳。
目前,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仍按2005年及2009年相关规定执行。《办法》强调,未按规定缴费的,税务部门将催缴追缴,相关部门将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处理。
《办法》的实施,将为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提供更加清晰的指引,助力提升城市环境治理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