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获悉,该局近日转发省人社厅《关于切实做好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切实维护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与合法权益,为他们在炎炎夏日撑起“遮阳伞”。
气温37℃至40℃,露天作业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
《通知》指出,用人单位是高温劳动保护第一责任主体,应根据气象预报和生产特点,推行“做两头、歇中间”错峰作业模式,通过轮换作业缩短连续劳动时长,降低劳动强度。
具体来说,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除为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公共利益的应急抢险任务外),当日应当停止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累计时长不得超过6小时,且气温最高的3小时内严禁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采取换班轮休、增加工间休息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严禁安排加班。
同时,用人单位需建立职工健康筛查机制,及时调整不适宜高温作业人员岗位,并强化特殊群体保护,严禁安排怀孕女职工、未成年工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露天作业。
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替代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是劳动者的法定报酬权益,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发放,不得以任何形式克扣或变相替代。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室外露天作业,或无法采取有效降温措施将室内作业环境温度降至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我市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日15元,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至9月,连续发放4个月。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特别强调,高温津贴必须以现金形式按月足额发放,纳入工资总额,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也不得以高温津贴抵扣正常工作工资。同时,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时等原因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也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替代高温津贴。
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保护
对于新就业形态户外劳动者,《通知》明确,要重点督导快递、外卖、即时配送、网约车、货运等平台企业履行用工管理责任。
按照要求,各平台企业要在高温时段合理减少派单量、延长配送时限,确保骑手有足够的休息时间。同时,要依托遍布城区的“工会驿站”等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配齐饮水、防暑药品和血压测量设备,让骑手等劳动者“累了能歇脚、渴了能喝水、热了能纳凉”。平台企业也需参照高温津贴标准,为户外接单人员足额发放高温津贴,不得将成本转嫁给劳动者。
为确保政策落地见效,我市将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执法检查力度,重点查处不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强制高温超时作业等违法行为。广大劳动者如遇权益受损,可随时拨打12333服务热线,或通过劳动保障监察线下窗口、线上投诉平台进行举报。各级仲裁机构将对涉及高温劳动保护的争议案件实行“快立、快审、快结”,确保各项高温劳动保护措施真正落地见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