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26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病补充保险)制度并入医疗救助制度,全省大病补充保险账户将限期注销。为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做好大病补充保险资金支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销条件
1.个人申报:2021年12月31日前认定为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以下统称困难群众),在身份维持期间发生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按规定报销后,符合大病补充保险报销条件且未申报的人员。
2.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出院时间在2021年12月31日前,符合大病补充保险报销条件的即时结算案件,且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后尚未提交申报资料的,重点关注2021年12月31日结算的异地就医未申报案件。
二、报销标准
困难群众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一个参保年度内个人累计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内(含)的部分,直接进入大病补充保险按规定报销;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首先由大病保险报销,剩余部分由大病补充保险按规定报销。
大病补充保险起付线为3000元,3000~5000元(含5000元)按30%的比例报销,5000~10000元(含10000元)按40%的比例报销,10000~15000元(含15000元)按50%的比例报销,15000~50000元(含50000元)按80%的比例报销,50000元以上按90%的比例报销。
三、报销资料
1.个人: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医院收费票据、住院费用总清单、诊断证明。
2.定点医疗机构:补偿结算申请单、汇总结算申请单。
四、报销时限和地点
1.报销时限:2023年6月30日前
2.报销地点:参保地(县、市、区)医保经办服务窗口
河南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2023年4月15日
来源:河南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