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全市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司法审判工作开展情况,并发布相关典型案例。南阳中院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法官薛红喜,民二庭庭长杨乐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南阳中院新闻发言人、政治部副主任赵晖主持。
案例1:配方奶粉岂容“掺杂”,制假售假终担刑责
【基本案情】2024年9月至10月期间,姜某、丁某(均已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设置生产加工窝点,将植脂末、麦芽糊精等原料混合,并灌装入多种品牌的奶粉包装袋内,冒充合格奶粉。许某、王某受丁某雇佣,在生产加工窝点内,帮助丁某生产加工伪劣奶粉。李某在明知姜某、丁某等人生产伪劣奶粉的情况下,注册成立两家店铺,用于销售伪劣奶粉,主要经销群体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案发后经检测,其生产的奶粉中蛋白质、脂肪等关键营养成分含量均低于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以不合格奶粉产品冒充合格奶粉产品进行生产、销售,仍为销售提供便利条件,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且系共同犯罪。许某、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以不合格奶粉产品冒充合格奶粉产品进行生产、销售,仍参与生产,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且系共同犯罪。法院遂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06400.82元;许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典型意义】配方奶粉是根据购买人群年龄阶段生理特点和营养需求“量身调配”,能够提供全面、均衡的营养支持,增强人体免疫力,是促进健康生长发育的重要营养补充来源。不法分子打着国外优质奶源的幌子,生产、销售掺有非营养物质成分的不合格配方奶粉,其中蛋白质、脂肪等核心营养成分远低于国家标准,长期食用将导致营养不良、免疫力下降、生长发育受阻等严重后果。本案通过对生产、销售多环节的被告人判处刑罚,彻底斩断销售“假奶粉”的流通渠道和利益链条,体现了人民法院对食品安全犯罪“零容忍”的坚决态度,用法治力量保护“一老一小”合法权益,筑牢社会公众健康防线的使命担当。同时,本案也警示相关从业人员,必须严守法律底线,不得为牟利而参与制假售假,否则必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案例2:经销“有害”咖啡受罚 司法守护美好“食”光
【基本案情】2024年8月份以来,程某从他人处获取一批原产地为马来西亚的某品牌保健咖啡,程某在明知该保健食品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情况下,仍通过其网络专营店铺对外进行售卖,获取非法利益。经鉴定,程某销售的该马来西亚某品牌保健咖啡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发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中规定,西地那非属于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的物质。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程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判决程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
【典型意义】“欲食天下鲜,首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重于泰山,需要“食”刻守护美好“食”光。销售非法添加禁用成分的食品,严重危害众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予以严惩。本案中,咖啡作为众多年轻人群体、上班族提神醒脑、改善情绪的常用饮品,其安全问题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活品质提升息息相关,不容忽视。人民法院坚持对危害食用产品安全犯罪依法严惩,通过刑事制裁手段明确划定了食品安全的法律红线,警示经营者、销售者必须严格把控产品质量,彰显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零容忍”的司法态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3:外卖奶茶出现异物 依法维权获赔损失
【基本案情】2025年6月18日,潘某某通过外卖平台在某饮品店购买了一杯售价为15元的水果奶茶。在饮用时潘某某发现杯内漂浮着一颗泡沫球,疑似包装或加工过程中混入的异物。潘某某当即拍照录像固定证据,并联系商家要求赔偿,但商家以“异物来源不明”为由仅同意退款15元。双方协商无果后,潘某某将某饮品店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奶茶价款15元,并承担1000元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潘某某提供的购买小票、奶茶实物照片、与商家沟通记录等证据,可以证实其从某饮品店购买的奶茶存在异物的事实。经组织双方协商调解,某饮品店老板认可本次制售的奶茶中存在异物,当庭向潘某某支付600元赔偿款,该案顺利调解。
【典型意义】近年来,网络“下单”、外卖食品逐渐成为社会公众餐饮消费的主流模式之一,各种外卖app让美食触手可及的同时,隐藏其中的食品安全问题却不容忽视。经营者提供的食品必须保证干净、卫生、无毒、无害,任何可能导致消费者生病或身体不适的变质食物、异物(如头发、昆虫、塑料等),均侵害了消费者的安全权。生产销售的食品中出现非食品本身应含有的泡沫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食品“混有异物”的情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即便未造成消费者实际人身损害,商家仍应承担法定赔偿责任。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外卖餐饮食品安全纠纷,关乎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人民法院通过精准释法明理,促成双方达成调解意见,既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兼顾小微个体经营者实际,高效化解矛盾纠纷。本案的审理警示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把控原料加工、成品制作、包装配送等多个食品制售环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遭遇食品异物问题时,应第一时间保存食品异物照片、购买凭证、与商家的沟通记录等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影响维权效果。
案例4: 虚构剧情诱导消费 “卖惨式”带货构成欺诈
【基本案情】高某某为某直播平台主播,经常发布短视频。期间,高某某在直播中编造“王某替夫坐牢,出狱后为寻找儿子和维持生计,让其帮卖产品”“米某独自带女儿寻找亲生父母,女儿突发疾病,为筹医药费,直播间物品愿低价处理”等虚假故事,诱导消费者进行购物。2022年1月2日,刘某某在某商贸公司经营的“某宝玉旗舰店”下单购买1件合金吊坠和2件手串,共支付615元,订单详情载明高某某2022年1月2日在直播间推荐。之后,刘某某发现高某某在直播过程中虚构一系列故事情节,但并未注明是作品演绎,让其信以为真,产生购买商品的行为。刘某某以该虚假宣传、卖惨式营销行为构成欺诈为由,要求某商贸公司返还货款615元并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因高某某在直播间的宣传而在某商贸公司的店铺下单购买案涉商品,高某某通过在直播间进行剧本演绎的方式营销涉案商品,使刘某某认为其演绎的剧情为真实事件,从而陷入错误认识而作出购买行为,高某某的行为构成欺诈,某商贸公司委托高某某销售产品,故某商贸公司作为经销方,应当返还货款并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
【典型意义】近年来,直播电商行业发展迅速,通过主播的展示、讲解和互动,能够更加直观地传递商品信息,增强消费者的参与感和购物体验。但带货主播通过编造离奇剧情、卖惨演戏炒作等吸引流量、骗取关注、博取同情的违规带货行为,挑战了社会伦理底线、骗取公众爱心、损害消费者知情权,阻碍了直播行业健康发展,挤压正常商家的经营空间,对网络消费生态产生消极影响。主播故意告知虚假情况、隐瞒真相,未注明“剧情演绎”,使消费者基于错误认知作出购买决定,已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通过直播间链接在商家店铺下单,订单明确标注直播间推荐,商家应对推广中的欺诈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本案的处理警示直播营销人员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地介绍商品和服务,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案例5:祛痘承诺未能兑现 美容店被判退款
【基本案情】2024年5月,闫某某与某美容店约定在该店进行面部祛痘服务,闫某某分三次向某美容店转账共计9300元。2024年9月21日,某美容店与闫某某签订协议,明确约定程度严重者约需3-6个月祛痘完毕,包治好,无效退款。截至2025年9月13日,闫某某在某美容店处治疗祛痘长达一年多时间,没有达到某美容店承诺的治好效果。闫某某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某美容店退还治疗费用9300元,支付赔偿费用27900元及承担法律咨询费1400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美容店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应当退还治疗费用。闫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某美容店存在故意欺骗的主观故意,且合同未约定法律咨询费的负担,最终判决某美容店退还闫某某支付的治疗费用9300元。
【典型意义】本案明确了消费服务合同中经营者承诺的法律约束力,美容店在协议中作出的“包治好,无效退款”的承诺属于合同义务的一部分,未能达到约定的服务效果即构成违约,法院依法判令其全额退款治疗费用,警示经营者不得进行夸大或虚假的宣传,一旦作出承诺就必须兑现。本案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择服务时应当谨慎选择证照齐全的正规服务机构和产品,并就相关服务项目的具体操作步骤、实施过程、注意事项、权利、义务等通过书面合同的方式进行明确约定,不可盲目听信商家的浮夸之词,避免不必要的安全风险和纠纷。
案例6:“下单”三年仍不发货 商家双倍返还定金
【基本案情】黄某经营某网络店铺出售玩具模型。2021年11月,李某分两次向黄某预购玩具模型,约定商品总价10000元,李某向黄某支付定金3990.05元。此后李某多次通过微信和黄某联系发货事宜,黄某均以目前未到货为由予以推脱。2025年3月,黄某将李某微信拉黑,其经营的网络店铺也已关闭。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由黄某双倍返还定金8000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支付案涉商品定金至今已三年有余,经催告黄某仍未发货,且将李某微信删除,网络店铺也已关闭,现李某请求解除双方之间买卖合同,依法予以准许。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发生定金的效力。因本案商品总价款为10000元,本案发生定金效力的金额为2000元,剩余1990.05元不适用定金罚则,作为预付货款处理。黄某一直未履行交货义务,故黄某应向李某双倍返还定金4000元,并返还剩余货款1990.05元。
【典型意义】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部分商家以“支付定金”“优先发货”等名义诱导消费者提前预付货款,却在收款后失联违约,严重损害市场交易的信誉基础。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一裁判规则警示经营者在收取定金前务必审慎评估自身履约能力,一旦收取定金,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自觉履行各项承诺,杜绝“承诺一套、执行一套”的失信行为。消费者在支付定金时也应谨慎选择交易对象,主动了解定金规则,保留款项预付凭证,一旦商家违约不履行债务,要敢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7:营销承诺并非“空头支票” 司法保障网络交易诚信
【基本案情】2023年6月,牛某在某公司网络平台店铺古钱文物保护专营店购买古钱币一枚,名称为“清代道光通宝宫钱天下太平刻花”,成交价40000元,某公司在交易完成界面明确承诺“假一赔四、7天无理由退货、极速退款、晚发即赔”。后经鉴定,某公司所售钱币系伪造。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在网络平台承诺“假一赔四”,该承诺构成买卖合同的一部分,现其出售给牛某的古钱币经鉴定为仿品,其即应按照约定承担四倍的赔偿责任,故判决某公司向牛某赔偿16万元。
【典型意义】商家在平台交易界面作出的“假一赔四”等承诺,并非简单的商业宣传或单方声明,而是构成双方买卖合同的有效条款。在网络购物环境中,消费者往往依赖于商家公示的承诺作出购买决策,商家为吸引消费者、促进销售所作出的单方承诺,只要内容具体确定,且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对于商家自身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的判决结果,警示所有网络商家,其用于宣传或担保的促销承诺,并非简单的广告噱头,而是需要严肃履行的法律义务,督促商家在经营过程中必须秉持诚信原则,确保商品质量与描述相符,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高额违约成本。
案例8: 网购产品货不对板 商家欺诈退一赔三
【基本案情】钟某某通过电商平台某商家经营的店铺购买键盘,购买前钟某某向店铺的客服询问相应链接是否为特定版本并表示要购买特定版本键盘,平台系统自动向客服发送钟某某正在浏览咨询的特定版本产品链接。客服明确回复:“这款是特定版本”,钟某某按照该链接下单购买。钟某某收到键盘后,认为并非特定版本,遂拒收并退回商家。随后,店铺客服告知钟某某其所购买的键盘是普通版。经查,钟某某所购键盘的商品主宣传图及商品详情介绍页面均是特定版本,且该产品链接仅颜色可选,无其他版本选项。钟某某认为商家欺诈,要求退一赔三,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家在钟某某购买前了解、咨询产品情况时故意告知错误产品信息,导致钟某某产生错误的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而下单购买,该商家的销售行为已经构成欺诈,故判决某商家退一赔三。
【典型意义】随着网络购物逐渐成为主流消费方式,部分经营者利用商品详情页的模糊宣传或者客服的话术诱导、刻意制造消费者的认知偏差,待交易完成后又以“消费者自己没看清”为由推卸责任,“诱导下单”“图文不符”等乱象严重破坏了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电商经营者的宣传页面和客服答复共同构成对消费者的承诺,无论是货不对板还是刻意隐瞒关键信息,只要足以使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购买决定,即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则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电商经营者必须回归诚信本质,以真实、准确、全面的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任何试图利用信息差收割消费者的行为,最终都难逃法律的惩戒。同时,广大消费者在购买核心配置敏感的商品时,应主动通过官方渠道进行文字确认并保留截图证据,法律始终是维护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的坚实后盾。
案例9:重复购买白酒高额索赔 法院厘清合理消费边界
【基本案情】2024年4月份,李某在某店铺分三批购买共6瓶某品牌知名白酒,总价款17100元。李某后以所购白酒口感与正品白酒的味道不同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款。经鉴定,李某所购5瓶未拆封的白酒并非该品牌原装正品。经查,2023年、2024年李某多次通过在网络电商平台购买多瓶该品牌白酒并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卖家退款并承担十倍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品牌白酒作为酒水中的高端品类,价格较高,普通消费者一般不会在短期内多次购买多瓶,而本案李某在短时间内多次购买多瓶该品牌白酒,根据李某的行为及本案具体情况,综合认定李某的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为1瓶白酒,故判决商家退还酒水款17100元,并支付一瓶白酒的价款的十倍赔偿28500元。
【典型意义】近年来,部分购买者利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短期内多次批量购买同类高价商品,再以质量问题为由反复诉讼牟利,使得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初衷。本案将“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作为核心裁判标准,结合具体案情,从商品属性、购买频次、购买数量、用途主张等多维度进行综合判断。这一裁判规则集中体现了人民法院在消费维权领域的三个重要职能作用:一是精准释法的引领作用。通过对“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这一法律概念的具象化解释,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裁判思路。二是利益平衡的调节作用。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与维护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避免制度执行走向极端。三是行为规范的导向作用。既警示经营者切勿心存侥幸售假,也引导购买者回归理性维权轨道,共同营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本案的审理过程充分证明,人民法院始终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坚定捍卫者,同时也是市场规则和社会公平的精准守护者。(南阳中院 纪云倩 胡靖 宋欣)

